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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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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孟哲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10
摘要: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魏刑初字第780号 公诉机关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沈孟哲,男。因涉嫌危险驾驶犯罪2014年10月11日被许昌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2014年11月13日被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魏刑初字第780号

公诉机关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沈孟哲,男。因涉嫌危险驾驶犯罪2014年10月11日被许昌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2014年11月13日被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4年12月12日被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取保候审,2015年3月27日经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批准,同日被许昌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逮捕。现押于许昌市看守所。

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检察院以许魏检公诉刑诉(2014)71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沈孟哲犯危险驾驶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晓燕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沈孟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4年10月7日22时许,沈孟哲饮酒后无证驾驶车牌号为豫KXXXX的五菱宏光面包车,在许繁路由北向南行驶100多米到许昌XX医学院院内,在校内行驶至学生宿舍楼下时,与学校保安发生冲突,保安报警后,沈孟哲开车离开,行驶至许昌学院医学院西门时,被执勤民警查获。后经司法测定,被告人沈孟哲被检测时血液内乙醇含量为192.936mg/100ml,属醉酒驾驶。

以上犯罪事实,被告人沈孟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告人沈孟哲供述,证人陈某某、徐某某、张某某、王某某的证言,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驾驶人、机动车信息查询单,被告人酒后驾驶车辆拍照,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鉴定结论书,现场笔录及抓获经过,被告人沈孟哲的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以上证据均经当庭查证属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沈孟哲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魏都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沈孟哲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沈孟哲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3月27日起至2015年5月26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王 启

人民陪审员 韩 华

人民陪审员 李献甫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七日

责任编辑: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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