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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旗下栏目: 刑事判决书

王涛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10
摘要: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魏刑初字第105号 公诉机关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涛,男。因犯盗窃罪2013年2月1日被江苏省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2013年5月1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2014年12月26日被许昌市公

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魏刑初字第105号

公诉机关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涛,男。因犯盗窃罪2013年2月1日被江苏省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2013年5月1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2014年12月26日被许昌市公安局西关分局刑事拘留;2015年1月7日经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日被许昌市公安局西关分局逮捕。现押于许昌市看守所。

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检察院以许魏检公诉刑诉(2015)8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涛犯盗窃罪,于2015年3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由审判员吴正勤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魏都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跃辉、郑建业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涛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2月25日18时许,被告人王涛驾驶电动三轮车在许昌市天宝路西段铁路桥上,用木棍将安装在该铁路桥东侧广告架上的61套七彩数码灯管及1个稳压电源盗走。经物价部门鉴定,上述被盗物品共计价值3057元。破案后,已追回全部被盗物品并发还被害人张腾浩。

上述犯罪事实,被告人王涛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告人王涛的供述,辨认笔录,被害人张腾浩的陈述,证人刘某的证言,扣押物品清单,物证照片,发放物品清单,抓获经过,被告人王涛照片、户籍证明及前科材料等证据证实。以上证据均经当庭查证属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鉴于被告人王涛能够当庭认罪,量刑时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涛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2月26日起至2015年5月25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吴正勤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四日

责任编辑: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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