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葛俊涛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10
摘要: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魏刑初字第601号 公诉机关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葛俊涛,男。 因涉嫌危险驾驶犯罪2014年8月6日被许昌市公安局东城区分局取保候审,2014年9月11日被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4年9

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魏刑初字第601号

公诉机关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葛俊涛,男。

因涉嫌危险驾驶犯罪2014年8月6日被许昌市公安局东城区分局取保候审,2014年9月11日被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4年9月28日被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取保候审。

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检察院以许魏检刑诉(2014)51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葛俊涛犯危险驾驶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东芳、陈跃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葛俊涛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4年7月18日21时30分许,被告人葛俊涛酒后驾驶豫KGXXXX号轿车,沿许昌市百花路由北向南行驶至北堰口村口处,与沿百花路由南向北行驶的潘某某甲驾驶的豫KXXXXX号普通二轮摩托车相撞,致潘某某甲、苏某某、潘某某乙三人受伤。经司法鉴定,被告人葛俊涛被检测时每100ml血液含乙醇159.154mg,属醉酒驾驶。潘某某甲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许昌市公安局东城区分局交管巡防大队认定:被告人葛俊涛负该事故的全部责任。案发后,被告人葛俊涛赔偿潘某某甲、苏某某、潘某某乙经济损失人民币92000元,已就民事部分达成赔偿协议。

以上犯罪事实,被告人葛俊涛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告人葛俊涛供述,证人潘某某甲、苏某某、王某证言,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驾驶人、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拍照、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赔偿调解书、赔偿凭证,潘某某甲损伤程度司法鉴定意见书,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鉴定结论书,到案经过,被告人葛俊涛的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以上证据均经当庭查证属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葛俊涛在道路上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魏都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葛俊涛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葛俊涛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 郭 艳

人民陪审员 : 刘 华

人民陪审员 :刘会英

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

书 记 员 :韩颖斐

责任编辑: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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