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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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薛伟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10
摘要: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魏刑初字第164号 公诉机关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薛伟,男。因犯抢劫罪1994年3月16日被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因犯抢劫罪、盗窃罪1999年6月23日被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判处有

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魏刑初字第164号

公诉机关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薛伟,男。因犯抢劫罪1994年3月16日被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因犯抢劫罪、盗窃罪1999年6月23日被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零六个月,2002年6月21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2012年8月15日被长葛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2012年10月3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2015年2月1日被许昌市公安局示范区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犯罪2015年3月5日经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检察院批准,当日被许昌市公安局示范区分局逮捕。现押于许昌市看守所。

被告人陈永涛。因犯盗窃罪2006年9月被长葛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因犯盗窃罪2008年3月被长葛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因犯盗窃罪2009年5月10日被长葛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因犯盗窃罪2011年7月18日被长葛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因犯盗窃罪2012年8月15日被长葛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3年1月24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2015年2月1日被许昌市公安局示范区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犯罪2015年3月5日经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检察院批准,当日被许昌市公安局示范区分局逮捕。现押于许昌市看守所。

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检察院以许魏检公诉刑诉(2015)14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薛伟、陈永涛犯盗窃罪,于2015年3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魏都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晓燕、蚩金霞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薛伟、陈永涛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1、2015年1月5日15时许,被告人薛伟、陈永涛预谋后驾驶豫AXXXX号面包车,在许昌市示范区107国道与尚集西街交叉口西侧XX卫生院内,盗窃被害人廖某某电动车三轮车一辆(经鉴定价值人民币3373元)。赃物销赃后二人分肥。破案后薛伟、陈永涛家属赔偿被害人现金3373元。

2、2015年1月7日14时许,被告人薛伟、陈永涛预谋后驾驶豫AXXXXX号面包车,在许昌市示范区107国道与尚集西街交叉口南侧XX量贩门前,盗窃被害人王某某电动车一辆(经鉴定价值人民币3308元)。赃物销赃后二人分肥。破案后被盗电动车已追回退还被害人。

3、2015年1月9日15时许,被告人薛伟、陈永涛预谋后驾驶豫AXXXXX号面包车,在许昌市示范区107国道与许开路交叉口北侧XX网吧门前,盗窃被害人潘某电动车一辆(经鉴定价值人民币2531元)。赃物销赃后二人分肥。破案后被盗电动车已追回退还被害人。

上述犯罪事实,被告人薛伟、陈永涛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告人薛伟、陈永涛的供述,被害人廖某某、王某某、潘某的陈述,证人陈某某甲、陈某某乙、武某某、侯某某证言,搜查笔录,扣押清单,物证照片,辨认笔录,价格鉴定结论书,发还清单,抓获经过,被告人薛伟、陈永涛照片、户籍证明及前科材料等证据证实。以上证据均经当庭查证属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薛伟、陈永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薛伟、陈永涛犯盗窃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薛伟、陈永涛在共同犯罪中均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被告人陈永涛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重新犯罪,系累犯,应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薛伟、陈永涛能够当庭认罪,量刑时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薛伟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2月1日起至2015年9月30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缴纳)。

二、被告人陈永涛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2月1日起至2015年10月31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缴纳)。

三、随案移送的作案工具锥子一把,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责任编辑: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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