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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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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全利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10
摘要: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魏刑初字第112号 公诉机关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赵全利,男。因犯诈骗罪1995年11月3日被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因犯敲诈勒索罪和抢劫罪2002年12月25日被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

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魏刑初字第112号

公诉机关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赵全利,男。因犯诈骗罪1995年11月3日被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因犯敲诈勒索罪和抢劫罪2002年12月25日被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零六个月;因犯盗窃罪2014年2月21日被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2014年7月24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2014年12月5日被许昌市公安局南关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犯罪2014年12月16日被许昌市公安局南关分局监视居住。因盗窃犯罪2015年4月14日经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决定,同日被许昌市公安局南关分局逮捕。现押于许昌市看守所。

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检察院以许魏检公诉刑诉(2015)8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全利犯盗窃罪,于2015年3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魏都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蚩金霞、张晓燕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全利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

2014年12月5日14时许,被告人赵全利翻窗进入许昌市文峰路XX大世界被害人王某某家中实施盗窃,被群众当场抓获。

上述犯罪事实,被告人赵全利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告人赵全利的供述,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证人刘某某的证言,物证照片,辨认笔录及辨认说明,到案经过,被告人赵全利的户籍证明、既往犯罪的刑事判决书及监狱罪犯档案资料,受案登记表等证据证实。以上证据均经当庭查证属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全利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赵全利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赵全利系累犯,应从重处罚。被告人赵全利系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且其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确有悔罪之意,亦可酌定对其从轻考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赵全利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4月14日起至2015年10月2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王 启

人民陪审员 韩 华

人民陪审员 李献甫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四日

责任编辑: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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