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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玉龙贩卖毒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10
摘要: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魏刑初字第116号 公诉机关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赵玉龙,男。因犯盗窃罪2009年3月26日被许昌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因吸食、非法持有毒品2014年10月11日被许昌市公安局南关

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魏刑初字第116号

公诉机关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赵玉龙,男。因犯盗窃罪2009年3月26日被许昌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因吸食、非法持有毒品2014年10月11日被许昌市公安局南关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贩卖毒品2014年11月4日被许昌市公安局五一路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贩卖毒品犯罪2014年12月10日经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被许昌市公安局五一路分局逮捕。现押于许昌市看守所。

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检察院以许魏检公诉刑诉(2015)9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玉龙犯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3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岳真屹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玉龙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

1、2014年11月3日11时许,被告人赵玉龙在许昌市八一路东段伯尔曼酒店XX楼安某租住处,贩卖给王某某毒品一包。

2、2014年11日3日12时许,被告人赵玉龙在许昌市解放路万嘉宾馆附近,贩卖给王某某毒品一包。王某某与他人共同吸食后的剩余部分(称重0.5克,经鉴定,为甲基苯丙胺)被民警查获。

被告人赵玉龙先后两次贩卖给王某某的毒品,价格共计500元。

3、2014年11月3日21时30分,被告人赵玉龙在许昌市五一路万象新天北门伊代网吧内,以500元的价格贩卖给王某某乙毒品一包(称重1.6克,经鉴定,为甲基苯丙胺)。后被民警抓获,并当场从赵玉龙身上搜查出毒品一包(称重2.8克,经鉴定,为甲基苯丙胺)。

上述犯罪事实,被告人赵玉龙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告人赵玉龙的供述,证人王某某、赵某某、王某某乙、师某某、郑某、的证言,搜查笔录,扣押清单,物证照片,收缴物品清单,上缴毒品单据,现场检测报告书,协助查询财产通知书,账户信息查询,存款账户交易信息,抓获经过,被告人赵玉龙的户籍证明、既往犯罪刑事判决书、许昌县公安局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及释放证明,王世杰、赵光磊、师俊俊、郑珂行政处罚决定书,受案登记表,许昌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鉴定书等证据证实。以上证据均经当庭查证属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玉龙明知是毒品而予以贩卖,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赵玉龙犯贩卖毒品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赵玉龙认罪态度较好,确有悔罪之意,可酌定对其从轻考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七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赵玉龙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1月4日起至2017年11月3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责任编辑: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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