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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德亚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09
摘要: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魏刑初字第165号 公诉机关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郑德亚,男。因犯盗窃罪1996年8月26日被襄城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因犯敲诈勒索罪、收购赃物罪数罪并罚2008年12月10日被襄城县人民法

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魏刑初字第165号

公诉机关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郑德亚,男。因犯盗窃罪1996年8月26日被襄城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因犯敲诈勒索罪、收购赃物罪数罪并罚2008年12月10日被襄城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因犯盗窃罪2013年7月23日被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3年9月8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2015年1月12日被许昌市公安局东城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犯罪2015年2月9日经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被许昌市公安局东城分局逮捕。现押于许昌市看守所。

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检察院以许魏检公诉刑诉(2015)13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郑德亚犯盗窃罪,于2015年3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魏都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晓燕、郑建业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郑德亚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9月14日,被告人郑德亚伙同李战涛(另案处理)在豫NXXX号长途客车行至许昌南环路附近时,盗窃被害人崔某某放在行李架上的华硕牌笔记本电脑一台(经鉴定价值2769元)。销赃后,赃款分肥。

上述犯罪事实,被告人郑德亚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告人郑德亚的供述,被害人崔某某的陈述,辨认笔录,搜查笔录,扣押物品清单,价格鉴定结论书,抓获经过,被告人郑德亚的照片、户籍证明及前科材料等证据证实。以上证据均经当庭查证属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德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郑德亚犯盗窃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郑德亚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重新犯罪,系累犯,应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郑德亚能够当庭认罪,在量刑时可酌定从轻考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郑德亚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月12日起至2015年8月11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缴纳)。

二、随案移送的作案工具刀片7个,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责任编辑: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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