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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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闫自垒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09
摘要: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魏刑初字第127号 公诉机关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闫自垒,男。因犯盗窃罪2010年8月10日被叶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0年12月3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2014年10月29日被许昌市公安局西

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魏刑初字第127号

公诉机关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闫自垒,男。因犯盗窃罪2010年8月10日被叶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0年12月3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2014年10月29日被许昌市公安局西关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犯罪2014年12月4日经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被许昌市公安局西关分局逮捕。现押于许昌市看守所。

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检察院以许魏检公诉刑诉(2015)10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闫自垒犯盗窃罪,于2015年3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岳真屹、林静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闫自垒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自2011年3月份至2012年4月份,被告人闫自垒伙同典二兵、李晓耿(二人均已判刑)等人,流窜至许昌、长葛等地,趁被害人李某等货车驾驶员选择加油站停车区或路边停车休息之机,盗窃大货车油箱内的柴油,销赃后赃款分肥。被告人闫自垒参与盗窃16起,涉案总价值为32465.8元。

1、2012年2月22日凌晨,在典二兵的组织安排下,被告人闫自垒伙同李晓耿等人预谋后窜至许昌市客运北站中国石化加油站,盗窃走被害人李某车牌号为鄂EXXXX货车油箱内0号柴油230升,价值1695.1元。销赃后分肥。

2、2011年9月21日凌晨,在典二兵的组织安排下,被告人闫自垒伙同李晓耿等人预谋后窜至许昌市中国石油许昌第十号加油站,盗窃走被害人张某某车牌号为豫KXXXXX货车内0号柴油380升,价值2800.6元。销赃后分肥。

3、2011年10月12日凌晨,在典二兵的组织安排下,被告人闫自垒伙同李晓耿等人预谋后窜至许昌市南环路与许繁路交叉口东南角空地,盗窃走被害人寇某某车牌号为豫KXXXXX货车油箱内0号柴油320升,价值2275.2元。销赃后分肥。

4、2011年12月9日凌晨,在典二兵的组织安排下,被告人闫自垒伙同李晓耿等人预谋后窜至许昌市中国石油许昌第十号加油站,盗窃走被害人秦某某车牌号为豫FXXXX货车油箱内负10号柴油280升,价值2108.4元。销赃后分肥。

5、2011年12月25日凌晨,在典二兵的组织安排下,被告人闫自垒伙同李晓耿等人预谋后窜至许昌市南外环天润陶瓷建材市场门口,盗窃走被害人李某某车牌号为豫EXXXX货车油箱内负10号柴油290升,价值2183.7元。销赃后分肥。

6、2012年1月2日凌晨,在典二兵的组织安排下,被告人闫自垒伙同李晓耿等人预谋后窜至长葛市中石油第三加油站,盗窃走被害人赵某某车牌号为豫AXXXXX货车油箱内负10号柴油250升,价值1882.5元。销赃后分肥。

7、2012年1月6日凌晨,在典二兵的组织安排下,被告人闫自垒伙同李晓耿等人预谋后窜至长葛市107国道与行政大道交叉口城南石油加油站,盗窃走被害人楚某某车牌号为豫AXXXXX货车油箱内负10号柴油200升,价值1506元。销赃后分肥。

8、2012年1月6日凌晨,在典二兵的组织安排下,被告人闫自垒伙同李晓耿等人预谋后窜至长葛市107国道与行政大道交叉口城南中石油加油站,盗窃走被害人楚某某车牌号为豫AXXXX货车油箱内负10号柴油200升,价值1506元。销赃后分肥。

9、2012年2月15日凌晨,在典二兵的组织安排下,被告人闫自垒伙同李晓耿等人预谋后窜至长葛市裕华加油站,盗窃走被害人张某某牌号为豫KXXXXX货车油箱内0号柴油200升,价值1474元。销赃后分肥。

10、2012年2月16日凌晨,在典二兵的组织安排下,被告人闫自垒伙同李晓耿等人预谋后窜至长葛市中国石化申庄加油站,盗窃走被害人陈某某车牌号为豫KXXXXX货车油箱内0号柴油170升,价值1252.9元。销赃后分肥。

11、2012年2月17日凌晨,在典二兵的组织安排下,被告人闫自垒伙同李晓耿等人预谋后窜至许昌市梨园转盘西北角中国石油加油站,盗窃走被害人鲁某车牌号为豫KXXXXX货车油箱内0号柴油290升,价值2137.3元。销赃后分肥。

12、2012年2月17日凌晨,在典二兵的组织安排下,被告人闫自垒伙同李晓耿等人预谋后窜至长葛市107国道增福庙乡众信商砼门口,盗窃走被害人张某某车牌号为豫KXXXXX货车油箱内0号柴油220升,价值1621.4元。销赃后分肥。

13、2012年2月17日凌晨,在典二兵的组织安排下,被告人闫自垒伙同李晓耿等人预谋后窜至长葛市107国道增福庙乡众信商砼门口,盗窃走被害人孔某某车牌号为豫KXXXXX货车油箱内0号柴油220升,价值1621.4元。销赃后分肥。

14、2012年2月20日凌晨,在典二兵的组织安排下,被告人闫自垒伙同李晓耿等人预谋后窜至许昌市客运北站中国石化加油站,盗窃走被害人马某某车牌号为豫RXXXXX货车油箱内0号柴油230升,价值1695.1元。销赃后分肥。

15、2012年2月20日凌晨,在典二兵的组织安排下,被告人闫自垒伙同李晓耿等人预谋后窜至许昌市客运北站中国石化加油站,盗窃走被害人马某某车牌号为豫RXXXXX货车油箱内0号柴油260升,价值1916.2元。销赃后分肥。

16、2012年2月22日凌晨,在典二兵的组织安排下,被告人闫自垒伙同李晓耿等人预谋后窜至长葛市铁东路与长社路交叉口西南角加油站,盗窃走被害人李某某车牌号为豫AXXXXX货车油箱内0号柴油650升,价值4790.5元。销赃后分肥。

上述犯罪事实,被告人闫自垒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告人闫自垒的供述,同案犯典二兵、李晓耿、宁攀科、丁乾定的供述,被害人李某、张某某、寇某某、秦某某、李某某、赵某某、楚某某、张军、陈某某、鲁某、张某某、孔某某、马某某、李某某等的陈述,调取证据清单,扣押物品清单,发还物品清单,物证照片,抓获经过,被告人闫自垒的户籍证明,被告人闫自垒犯罪的刑事判决书及释放证明书,同案犯的刑事判决书,许昌市公安局关于对被盗物品的价格鉴定结论书,受案登记表等证据证实。以上证据均经当庭查证属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闫自垒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闫自垒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闫自垒系累犯,应对其从重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闫自垒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0月29日起至2016年12月28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菅卫华

二〇一五年三月三十日

责任编辑: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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