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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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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惠某犯聚众斗殴罪一案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09
摘要:河南省鄢陵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鄢刑初字第71号 公诉机关鄢陵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惠某,男,因涉嫌犯聚众斗殴罪于2014年12月8日被鄢陵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5年1月7日被逮捕。现押鄢陵县看守所。 鄢陵县人民检察院以鄢检未检刑诉(2015)2

河南省鄢陵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鄢刑初字第71号

公诉机关鄢陵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惠某,男,因涉嫌犯聚众斗殴罪于2014年12月8日被鄢陵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5年1月7日被逮捕。现押鄢陵县看守所。

鄢陵县人民检察院以鄢检未检刑诉(2015)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惠某聚众斗殴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鄢陵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卫民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惠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9月5日晚,鄢陵县陈化店镇云汉村的陈某某(15岁)和陈化店镇王岳南村的于某某(14岁)在网上聊天对骂,后于某珍(于某某的姐姐,另案处理)和雷某某(于某某的男朋友,另案处理)分别与陈某某在网上对骂,双方并约定在陈化店镇集贸市场内打架。2014年9月6日晚,于某珍、杨某(于某珍男友,另案处理)和雷某某等人提前来到陈化店镇集贸市场内,因未见到对方,于某珍便给陈某某打电话让其带人到陈化店镇集贸市场。陈某某让其堂兄陈某文帮其找人打架,后陈某文纠集被告人惠某及李某、杜某文、王某浩、郑某东、陈某乐(五人均另案处理)等多人于当晚20时许到陈化店集贸市场内。双方见面,因言语不合开始互殴,李某用钢管击打被告人杨某及雷某某,雷某某用携带的西瓜刀乱砍对方,被告人惠某及其他在场人员拳打脚踢殴打对方,致使多人受伤。经鉴定,李某、杜某文所受损伤为轻伤,陈某文、杨某所受的损伤为轻微伤。

上述事实,被告人惠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同案人陈某乐、陈某某、王某浩、李某男、陈某文、李某、于某珍、杨某、杜某文、郑某东供述、刑事技术鉴定结论书、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惠某积极参加聚众斗殴,其行为已构成聚众斗殴罪。被告人惠某犯罪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从轻处罚。检察院指控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惠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自愿认罪,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惠某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对其所居住的社区也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惠某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 判 员 郑剑波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七日

责任编辑: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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