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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云鹤信用卡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09
摘要: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魏刑初字第715号 公诉机关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仲云鹤,女。 因涉嫌信用卡诈骗2014年9月11日被许昌市公安局北大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信用卡诈骗犯罪2014年9月18日被许昌市公安局北大分局取

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魏刑初字第715号

公诉机关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仲云鹤,女。

因涉嫌信用卡诈骗2014年9月11日被许昌市公安局北大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信用卡诈骗犯罪2014年9月18日被许昌市公安局北大分局取保候审,2014年10月23日被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4年11月13日被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取保候审。

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检察院以许魏检公诉刑诉(2014)64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仲云鹤犯信用卡诈骗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魏都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昂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仲云鹤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魏都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月,被告人仲云鹤通过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许昌分行办理中国民生银行信用卡二张,卡号分别为:6XXXXXXXXXXXXX、6XXXXXXXXXXX。后仲云鹤通过刷卡先后恶意透支二张信用卡的本金共计99978.22元,并于2014年4月逾期后经两次以上催收仍拒不归还。案发后,被告人仲云鹤已偿还全部透支款息共计113682元。公诉机关对以上犯罪事实提供了相关证据予以证实,认为被告人仲云鹤的行为已构成了信用卡诈骗罪,请求依法判处。

被告人仲云鹤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2014年1月,被告人仲云鹤通过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许昌分行办理中国民生银行信用卡二张,卡号分别为:6XXXXXXXXXXXXX、6XXXXXXXXXXX。后仲云鹤通过刷卡先后恶意透支二张信用卡的本金共计99978.22元,并于2014年4月逾期后经两次以上催收仍拒不归还。案发后,被告人仲云鹤已偿还全部透支款息共计113682元。

上述犯罪事实,有被告人仲云鹤的供述,接受证据材料清单、民生银行业务受理单、报案材料、出卡人基本信息、申情材料、催收记录及交易明细,证人仲佩鹤的证言材料,协助查询财产通知书,被告人账户历史明细,抓获经过,被告人的户籍证明及无前科证明等证据证实。以上证据均经当庭查证属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仲云鹤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恶意透支,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仲云鹤犯信用卡诈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鉴于案发后被告人仲云鹤已偿还赔偿全部透支款息,且当庭自愿认罪,可酌定对其从轻考虑。根据被告人仲云鹤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五十二条和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仲云鹤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陈建伟

人民陪审员  张玉改

人民陪审员  李献甫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马 淼

责任编辑: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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