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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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忽真龙交通肇事一审刑事判决书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09
摘要: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魏刑初字第50号 公诉机关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忽真龙,男。 因涉嫌交通肇事犯罪2014年10月9日被许昌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交通肇事犯罪2014年10月22日经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

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魏刑初字第50号

公诉机关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忽真龙,男。

因涉嫌交通肇事犯罪2014年10月9日被许昌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交通肇事犯罪2014年10月22日经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被许昌市公安局逮捕。现押于许昌市看守所。

辩护人赫连培博,河南天苑律师事务所律师。

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检察院以许魏检公诉刑诉(2015)2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忽真龙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1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魏都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于艳彩、张晓燕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忽真龙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

2014年9月20日20时0分许,被告人忽真龙无证驾驶豫KXXXXX普通二轮摩托车沿许开路由西南向东北行驶至尚集北街交叉口时,与沿人行横道线横过道路的被害人张某某发生碰撞,造成张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忽真龙受伤,摩托车损坏的重大交通事故。经许昌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事故处理大队认定,被告人忽真龙负该事故的全部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忽真龙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6.1万元。

上述犯罪事实,被告人忽真龙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告人忽真龙的供述,证人孙某某、陈某、胡某某、忽某某甲、忽某某乙、忽某某丙的证言,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和现场照片,驾驶人及车辆信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书,110报警记录,120报警记录,赔偿款收到条,抓获经过,被告人忽真龙的户籍证明,受案登记表,许昌建安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等证据证实。以上证据均经当庭查证属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忽真龙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魏都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忽真龙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辩护人关于被告人忽真龙认罪态度较好,确有悔罪之意,并对被害人进行了部分赔偿,可对其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与本案查证的事实和相关的法律规定相符,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忽真龙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九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0月9日起至2016年7月8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菅卫华

人民陪审员  张玉改

人民陪审员  刘 华

二〇一五年三月三日

书 记 员  佘萌萌

责任编辑: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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