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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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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新莉挪用资金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09
摘要: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魏刑初字第118号 公诉机关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时新莉,女。因涉嫌挪用资金2014年8月27日被许昌市公安局五一路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挪用资金犯罪2014年9月30日经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检察院批准

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魏刑初字第118号

公诉机关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时新莉,女。因涉嫌挪用资金2014年8月27日被许昌市公安局五一路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挪用资金犯罪2014年9月30日经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日被许昌市公安局五一路分局逮捕。现押于许昌市看守所。

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检察院以许魏检公诉刑诉(2015)9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时新莉犯挪用资金罪,2015年3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岳真屹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时新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

2012年6月至12月份,被告人时新莉在担任郑州XX物流有限公司许昌服务部会计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多次挪用公司代收货款进行赌博活动。经司法鉴定,时新莉挪用资金共计123214.00元。

上述犯罪事实,被告人时新莉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告人时新莉的供述,被害人芦某某的陈述,证人某某、贾某某、张某某的证言,借条,担保条,郑州XX物流有限公司营业执照,调取证据清单,发还清单,XX物流货物托运单13张,挂靠经营协议,抓获经过,被告人时新莉户籍证明及无前科记录证明,受案登记表,河南博达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关于时新莉挪用公司资金涉案金额司法鉴定意见书等证据证实。以上证据均经当庭查证属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时新莉作为郑州XX物流有限公司许昌服务部会计,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单位资金进行非法活动,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挪用资金罪。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时新莉犯挪用资金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庭审中被告人时新莉认罪态度较好,确有悔罪之意,可酌定对其从轻考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时新莉犯挪用资金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8月27日起至2018年8月26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责任编辑: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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