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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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晁三星赌博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09
摘要: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魏刑初字第60号 公诉机关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晁三星,男。 因涉嫌赌博于2014年10月10日被许昌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赌博犯罪2014年11月11日经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检察院批准,2014年11月12

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魏刑初字第60号

公诉机关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晁三星,男。

因涉嫌赌博于2014年10月10日被许昌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赌博犯罪2014年11月11日经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检察院批准,2014年11月12日被许昌市公安局逮捕,2014年12月26日被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于2015年1月2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检察院以许魏检公诉刑诉(2015)4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晁三星犯赌博罪,于2015年1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蚩金霞、陈跃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晁三星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

2014年10月9日15时许至21时许,被告人晁三星利用其租住的许昌市魏都区XX路西段XX的住房,购置赌博用的麻将饼牌、骰子和推饼使用的桌子,雇佣黄占克(已行政处罚)为其赌博场放哨,雇佣胡某某(已行政处罚)为其接送参赌人员,李某某等人(均已行政处罚)负责抽头渔利,聚集张某某、王某某甲、王某乙等25人(以上人员均已行政处罚)以“推饼、钓鱼、买通道”的方式进行赌博,涉案赌资共计62795元,其中被告人晁三星抽头渔利8000元。

上述犯罪事实,被告人晁三星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告人晁三星的供述,证人晁二星、黄占克、胡某某、张某某、王某某甲、王某乙、孙某某、刘某某、张某某甲、孔某某、张某某乙、王某某丙、晁某某、赵某某、周某某甲、马某某甲、万某某、马某乙、刘某某、张某某丙、李某某、程某某、时某某、马某某子、张某某、时某某甲、时某某乙、时某某丙、王某某甲、周某某乙、王某某乙、张某某、胡某某、张某某乙、张某某甲、谢某某、张某锋、张晶、彭珂、惠德中、彭天朝、张淑琴、王占勤等的证言,现场查获照片,行政处罚决定书,扣押物品清单,辨认笔录,抓获经过,被告人晁三星的户籍证明,受案登记表等证据证实。以上证据均经当庭查证属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晁三星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抽头渔利8000元,其行为已构成赌博罪。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晁三星犯赌博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晁三星认罪态度较好,确有悔罪之意,可对其酌定从轻考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晁三星犯赌博罪,判处管制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管制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缴纳)。

二、随案移送的赌资8000元和饼牌一副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菅卫华

人民陪审员  刘 华

人民陪审员  张玉改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焦元豪

责任编辑: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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