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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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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书彬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09
摘要: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魏刑初字第58号 公诉机关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书彬。因犯盗窃罪2005年被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因犯盗窃罪2007年4月24日被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

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魏刑初字第58号

公诉机关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书彬。因犯盗窃罪2005年被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因犯盗窃罪2007年4月24日被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2008年4月30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于2014年12月6日被许昌市公安局北大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犯罪2014年12月19日经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被许昌市公安局北大分局逮捕。现押于许昌市看守所。

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检察院以许魏检公诉刑诉(2015)3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书彬犯盗窃罪,于2015年1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晓燕、郑建业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书彬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

2014年12月4上午8时许,被告人李书彬在许昌市魏都区西大街与清虚街口西边30米处,将环卫工人罗某某停放在路边的一辆红色济南轻骑电动三轮车(经鉴定价值2726元)盗走。

案发后,被盗电动三轮车已经追回并发还被害人。

上述犯罪事实,被告人李书彬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告人李书彬的供述,被害人罗某某的陈述,接受证据清单,搜查笔录,扣押物品清单,发还物品清单,被盗车辆照片,抓获经过,被告人李书彬的户籍证明,被告人李书彬既往犯罪的刑事判决书及释放证明书,受案登记表,许昌市价格认证中心关于对济南轻骑牌电动三轮车的价格鉴定结论书等证据证实。以上证据均经当庭查证属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书彬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李书彬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李书彬认罪态度较好,赃物已发还被害人,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书彬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2月6日起至2015年6月5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菅卫华

人民陪审员  张玉改

人民陪审员  刘 华

二〇一五年三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丁晓霞

责任编辑: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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