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魏刑初字第59号 公诉机关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崔亚攀,男。因涉嫌诈骗2014年6月13日被许昌市公安局北大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犯罪2014年6月27日经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日被许昌市公安局北大分局逮捕。现押于许昌市看守所。 辩护人马清锋。 被告人范书义,男。因犯诈骗罪2013年7月22日被新密市人民法院判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因涉嫌诈骗2014年5月25日被许昌市公安局北大分局刑事拘留,2014年6月27日经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日被许昌市公安局北大分局逮捕。现押于许昌市看守所。 辩护人黄斌。 被告人梁天上,男。因涉嫌诈骗2014年5月25日被许昌市公安局北大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犯罪2014年6月27日经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日被许昌市公安局北大分局逮捕,因涉嫌诈骗犯罪2014年12月15日被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5年1月2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2015年4月17日经本院决定,同日被许昌市公安局北大分局逮捕。现押于许昌市看守所。 被告人高来有,男。因犯诈骗罪2013年1月9日被河南省偃师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因涉嫌诈骗2014年5月25日被许昌市公安局北大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犯罪2014年6月27日经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日被许昌市公安局北大分局逮捕。现押于许昌市看守所。 被告人张书锋,男。因犯诈骗罪2011年5月18日被郑州市高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至2012年5月18日;因涉嫌诈骗2014年5月25日被许昌市公安局北大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犯罪2014年6月27日经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日被许昌市公安局北大分局逮捕。现押于许昌市看守所。 被告人牛学选,男。因涉嫌诈骗犯罪2011年5月8日被河南省郑州市公安局二七第一分局取保候审;因涉嫌诈骗2014年5月25日被许昌市公安局北大分局刑事拘留。2014年6月27日经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日被许昌市公安局北大分局逮捕。现押于许昌市看守所。 被告人景双怀,男。因犯合同诈骗罪2007年8月20日被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07年9月28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诈骗2014年6月7日被许昌市公安局五一路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犯罪2014年7月10日经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检察院批准,2014年7月11日被许昌市公安局五一路分局逮捕。现押于许昌市看守所。 被告人崔振亚,男。因犯诈骗罪2012年1月12日被登封市人民法院判处罚金5000元;因涉嫌诈骗2014年6月7日被许昌市公安局五一路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犯罪2014年7月10日经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检察院批准,2014年7月11日被许昌市公安局五一路分局逮捕。2015年4月6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刘海涛,男。因犯抢劫罪1996年7月22日被中国人民解放军南京军区空军军事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因犯诈骗罪2006年10月25日被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07年刑满释放;因赌博2014年10月6日被郑州市公安局柳林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诈骗2014年10月6日被许昌市公安局五一路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犯罪2014年10月22日经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检察院批准,2014年10月23日被许昌市公安局五一路分局逮捕。现押于许昌市看守所。 辩护人米宗重。 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检察院以许魏检公诉刑诉(2015)3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崔亚攀、范书义、梁天上、张书锋、高来有、牛学选、景双怀、崔振亚、刘海涛犯诈骗罪和被告人张书锋犯危险驾驶罪,于2015年1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魏都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昂、陈跃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崔亚攀及其辩护人马清锋、被告人范书义、梁天上、张书锋、高来有、牛学选、景双怀、崔振亚、刘海涛及其辩护人米宗重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 一、诈骗罪 1、2014年5月23日,被告人梁天上以河南省许平煤业有限公司要订购视频会议产品为名,将被害人叶某某骗至许昌市魏都区,伙同被告人崔亚攀、高来有、牛学选同叶某某签订虚假合同,之后让叶某某支付吃饭烟酒费用及洗浴费用,又以要向领导送红包为由,共诈骗被害人叶某某16428元; 案发后,被告人梁天上已退还被害人全部赃款。 2、2014年5月23日,被告人范书义以河南省许平煤业有限公司员工要进行太极拳培训为名,将被害人李某某骗至许昌市魏都区,伙同被告人崔亚攀、高来有、牛学选、张书锋同李某某签订虚假合同,之后让李某某支付烟酒费用及以向领导送礼为由让李某某购买烟酒,共诈骗被害人李某某11856元。 案发后,已追回赃款8000元并退还被害人。 3、2013年12月25日,被告人刘海涛以禹州市云盖山一矿采购蔬菜的名义,将被害人张某某骗至禹州市,伙同被告人崔亚攀、景双怀、范书义、张书锋等人同张某某签订虚假合同,之后以向领导送礼为由让张某某购买烟酒,共诈骗被害人张某某24800元。 4、2013年12月25日,被告人范书义以禹州云盖山一矿采购肉鸽给煤矿员工发福利的名义,将被害人夏某某骗至禹州市,伙同被告人崔亚攀、张书锋、景双怀同夏某某签订虚假合同,之后以向领导送礼为由让夏某某购买烟酒,共诈骗被害人夏某某2100元; 案发后,已追回赃款500元并发还被害人。 5、2013年3月1日,被告人景双怀以河南神火泉店煤矿购买锦鲤放生的名义,将被害人姚某某骗至许昌市魏都区,伙同被告人崔亚攀、范书义、崔振亚同姚某某签订虚假合同,之后以向领导送礼为由让姚某某购买烟酒,共骗取被害人姚某某6000元; 案发后,已追回赃款500元并发还被害人。 6、2013年3月10日,被告人景双怀以河南永锦能源云盖山一矿购买竹子的名义,将被害人於某骗至许昌市魏都区,伙同被告人崔亚攀、崔振亚等人同於某签订虚假合同,之后让於某支付吃饭费用、烟酒费用,并以向领导送礼为由让於某购买烟酒,共诈骗被害人於某5297元。 案发后,已追回赃款500元并发还被害人。 7、2014年5月10日,被告人唐占森(已判刑)以河南省许平煤业有限公司的员工要去湖北武当山镇进行太极拳培训为名,将被害人卢某骗至郑州市,伙同被告人宋现敏(已判刑)、范书义等人同卢某签订虚假合同,之后让卢某支付吃饭费用、烟酒费用,并以向领导送礼为由让卢某购买烟酒,共诈骗被害人卢某9620元。 案发后,被告人唐占森已退还全部赃款并发还被害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