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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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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某某贪污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09
摘要:河南省台前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台刑初字第00021号 公诉机关台前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程某某,男,1971年9月27日出生,汉族。 辩护人刘健,河南濮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台前县人民检察院以台检刑诉(2015)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程某某犯贪污罪

河南省台前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台刑初字第00021号

公诉机关台前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某某,男,1971年9月27日出生,汉族。

辩护人刘健,河南濮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台前县人民检察院以台检刑诉(2015)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某某贪污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台前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博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程某某及其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09年以来,被告人程某某利用担任台前县孙口镇某村村委会主任的职务之便,以其母亲赵某某的名义骗取低保补助金6740元,以其兄程某甲的名义骗取国家危房改造补助金7000元,以其嫂苗某某的名义骗取国家危房改造补助金6000元,上述共计19740元由被告人程某某控制后,用于家庭开支。为证实上述犯罪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等证据在卷予以证实。认为被告人程某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定充分,应当以贪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程某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辩称,认为其母亲符合低保办理条件,哥嫂符合国家危房改造补助金申请条件;其辩护人辩称公诉机关指控其犯贪污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经审理查明,2009年以来,被告人程某某利用担任台前县孙口镇某村村委会主任的职务之便,以其母亲赵某某的名义骗取低保补助金6740元。案发后,被告人程某某退回全部赃款。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程某某的供述等证据在卷予以证实。上述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证据间能够相互印证、吻合,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程某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其母亲赵某某的名义骗取低保补助金6740元,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公诉机关指控其以程某甲、苗某某的名义骗取国家危房改造补助金13000元,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程某某的相关辩护意见,经查与事实不符,故本院不予采纳;其辩护人建议对其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鉴于被告人投案自首并退回全部赃款,对其可减轻予以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三项、六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程某某犯贪污罪判处拘役一个月。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程某某的刑期自2015年1月7日起至2015年2月6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张西敏

审 判 员 刘继红

代理审判员 白丽娟

责任编辑: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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