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刑事判决书

旗下栏目: 刑事判决书

被告人莫某某交通肇事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09
摘要:(2015)卢刑初字第39号 公诉机关卢氏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莫某甲,男,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4年12月12日被刑事拘留,2014年12月24日被卢氏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5年2月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卢氏县人民检察院以卢检刑诉(2015)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莫

(2015)卢刑初字第39号

公诉机关卢氏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莫某甲,男,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4年12月12日被刑事拘留,2014年12月24日被卢氏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5年2月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卢氏县人民检察院以卢检刑诉(2015)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莫某甲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2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3月1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卢氏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马玲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莫某甲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4年12月12日12时许,被告人莫某甲驾驶豫MP8501号小型普通客车,由卢氏县双龙湾镇上店村一组驶往双龙湾镇上店街,行至卢氏县双龙湾镇上店街东路段,将双龙湾镇东虎玲村居民莫某乙(2012年6月6日出生)轧伤,莫某乙经抢救无效死亡。经法医鉴定:莫某乙因颅脑损伤合并脏器损伤而死亡经卢氏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莫某甲承担该起事故的主要责任。

被告人莫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案发后,被告人莫某甲赔偿被害人莫某乙亲属经济损失人民币185000元,并取得被害人莫某乙亲属的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莫某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马某某、宋某某、张某某的证言,卢氏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受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登记表,被告人莫某甲的驾驶证及肇事车行驶证复印件,现场勘验记录及照片,卢氏县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卢)公(刑)鉴(法医)字(2014)067号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卢氏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卢公交认字411224201400839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道路交通事故经济赔偿凭证,谅解书,被告人莫某甲的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莫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莫某甲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事故发生后,被告人莫某甲能积极赔偿被害人莫某乙亲属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莫某乙亲属的谅解,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莫某甲认罪态度较好,确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依法可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莫某甲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宣告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张军川

人民陪审员  徐平平

人民陪审员  吴丽娜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常文平

责任编辑:国平

最火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