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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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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周某某滥伐林木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09
摘要:(2015)卢刑初字第45号 公诉机关卢氏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周某某,男,因涉嫌犯滥伐林木罪于2014年10月11日被卢氏县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2014年10月16日被卢氏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2015年2月1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卢氏县人民检察院以卢检刑诉(2015)7

(2015)卢刑初字第45号

公诉机关卢氏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某某,男,因涉嫌犯滥伐林木罪于2014年10月11日被卢氏县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2014年10月16日被卢氏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2015年2月1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卢氏县人民检察院以卢检刑诉(2015)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某某滥伐林木罪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3月1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卢氏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陈明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周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3年8月31日至9月3日,被告人周某某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在其位于卢氏县官坡镇白花村西沟组的自留山上采伐栎类树木。经现场勘察,共采伐林木338棵,合立木蓄积32.387立方米。

2014年10月10日,被告人周某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周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董某某、王某某、任某某、王某甲、杨某某的证言,卢氏县森林公安局勘查伐木现场制作的现场勘验笔录及拍摄的现场照片,卢氏县林业局资源林政管理股出具的证明,被告人周某某的林权证,卢氏县森林公安局出具的被告人周某某到案情况说明,被告人周某某的户籍证明、无前科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违反森林法的规定,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采伐树木,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滥伐林林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周某某犯罪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周某某犯罪情节较轻,确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依法可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周某某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宣告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张军川

代理审判员  刘宇飞

人民陪审员  徐平平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王 斌

责任编辑: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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