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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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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杜某某失火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09
摘要:(2015)卢刑初字第37号 公诉机关卢氏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杜某某,男。因涉嫌犯失火罪于2014年12月20日被刑事拘留,2015年1月6日被逮捕。现押于卢氏县看守所。 卢氏县人民检察院以卢检刑诉(2015)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杜某某犯失火罪于2015年1月27日向本

(2015)卢刑初字第37号

公诉机关卢氏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某某,男。因涉嫌犯失火罪于2014年12月20日被刑事拘留,2015年1月6日被逮捕。现押于卢氏县看守所。

卢氏县人民检察院以卢检刑诉(2015)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某某失火罪于2015年1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3月1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卢氏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陈明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杜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12月19日11时许,被告人杜某某在卢氏县瓦窑沟乡观沟村其家田地施肥时,用打火机点燃地边树叶和毛栗壳,烤火取暖,不慎引发郭沟组房后坡森林火灾。经现场勘查,过火有林地面积10.42公顷。

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交了被告人杜某某的户籍证明等书证,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证人茹某、田某某等人的证言,被告人杜某某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证明。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杜某某过失引起森林火灾,过火有林地面积10.42公顷,其行为已构成失火罪,应当以失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请求依法判处。

被告人杜某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罪名无异议并自愿认罪。但对起诉书指控的过火面积有异议,认为在救火过程中金某某、茹某放倒树木并点燃林坡,导致过火面积过大。

经审理查明:2014年12月19日11时许,被告人杜某某在卢氏县瓦窑沟乡观沟村其家田地施肥时,用打火机点燃地边树叶和毛栗壳,烤火取暖,不慎引发郭沟组房后坡森林火灾。经现场勘查,过火有林地面积10.42公顷。

被告人杜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明:

1、被告人杜某某的户籍证明。证明被告人杜某某1971年5月7日出生,无前科。

2、卢氏县森林公安局五里川派出所出具的被告人杜某某到案情况说明。证明:火灾发生后瓦窑沟乡政府工作人员及当地护林员、群众赶往火场扑火,瓦窑沟乡农业服务中心工作人员将杜某某控制起来,等待民警到后对其调查,民警到达火灾现场后,将杜某某控制起来。

3、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示意图及照片10张证明:火灾现场位于卢氏县瓦窑沟乡郭沟组大石岩、黄鼠狼沟、岔把沟、房后坡林坡,现场地类为有林地,林种为栎类纯林,现场有明显新鲜过火后痕迹,在过火的房后坡前方有一座遗留有少量土墙及地基的废弃民房,房子周围有明显的过火痕迹,遗留的灰烬中有少量落叶、枯草及毛栗壳,过后痕迹延伸至房后竹园及林坡。经杜某某现场指认,起火点位于房子正前方两米处,此处遗留有较厚的灰烬,并有少量落叶、枯草及毛栗壳残留。杜某某点火时用的是黄色打火机,被告人杜某某指认起火点位置情况及林坡过火情况。

4、卢氏县林业勘查设计室关于卢氏县瓦窑沟乡观沟村郭沟组房后坡森林火灾现场的勘察报告、地形图证明:卢氏县瓦窑沟乡观沟村郭沟组房后坡森林火灾过火林地水平面积8.69公顷,折合斜坡面积为10.42公顷,地类为有林地,树种为栎类,烧伤程度为轻度。

5、洛阳科鉴法医精神病司法鉴定所法医精神鉴定意见书证明:杜某某涉嫌失火时的精神状态应诊断为边缘智力,为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6、证人杨某某(女)证明:2014年12月19日早上10点多,杜某某骑着一辆红色摩托车从我家门前的公路边上来,在我家坐了一会儿就往后山方向去了。大约过了半个小时,我看见杜某某去的后山方向的林坡上着火了。我就赶紧给组长茹某打电话说大石岩和岔把沟坡着火了,让他们赶紧来打火。之后,我和我邻居程某某先后去后山着火方向看。我们二人走到杜某某老房子场时看见他在老房子场地里看山上着火,他附近坡跟有一堆没有燃烧完的干草落叶和毛栗壳。杜某某看见我们上来了就骂我们,然后我和程某某就回家了。

7、证人瞿某某证明:2014年12月19日12时许,我骑车在我村左沟组巡查时,我村村民杨某甲给我打电话说郭沟组的林坡着火了。我就给乡政府打电话说郭沟组发生森林火灾。之后,我就骑车赶往着火林坡,路上遇见杨某甲就带上他一起往火场赶。我们到现场后,看见郭沟组组长茹某、村民金某甲、杜某某等在扑火。我问杜某某坡是怎么着火的,他说不知道。后来,我和村支书田某某一起去问杜某某坡是咋着火的,这次杜某某说他在自家老房后烧毛栗壳及杂草,当时他想着没事,后来就把附近的林坡弄着了。

8、证人程某某(女)证明:2014年12月19日早上11点多,我在我家院子里看见郭沟组后山上冒烟,我怀疑是山上着火了,就赶紧去后山上。我走到半路上见杨某某,她正在打电话。我走到杜某某老房子场时看见杜某某一个人在老房子场前站着,老房子场附近的林坡已经过火,火势已到半山了。杜某某见我和杨某某上来了就骂我俩。过了一会,我见我村的茹甲从山上下来,他说他在山上拾柴火。茹甲就在山上打火,我和杨某某回家了。

9、证人田某某证明:2014年12月19日早上9时许我正在瓦窑沟乡政府开会,到12点多我村组长茹某给我打电话说郭沟组林坡着火了。我在电话中询问了有关情况,之后我和村主任张某甲就往回赶。到火场后,我问杜某某坡是咋着火了,当时他不承认将林坡弄着火。后来,我和村里的瞿某某一起去问杜某某坡是咋着火了,这次杜某某说他是在自家老房子后烧毛栗壳和杂草,他当时以为没事,谁知起风将火苗吹到附近的林坡上引起林坡着火。随后我又训他几句,并且让他在原地等着,等候处理。

10、证人茹某证明:2014年12月19日中午12点左右,我村杨某某给我打电话说杜某某把郭沟的坡点着了,我就赶紧给我村的支书田某某打电话说着火的事,之后我就赶往火场。我到火场后见杜某某一个人在他家老房子附近石头上坐着,我问他是咋把林坡弄着火的,杜某某说是他弄着的。过了一会儿,来了几个群众,我就安排群众开始打火。随后,村干部、护林员等都陆续赶来扑火,火势到当日21时被全面扑灭。

11、证人卢某某证明:2014年12月19日我组林坡发生火灾,当时我去参与扑火了,火势到当天18时许被控制住。过火林坡有我家的林坡和我兄弟卢某甲以及杜某某家的。

12、证人卢某甲证明:2014年12月19日我组林坡发生火灾,当时我去参与扑火了,火势到当日18时许被控制住。过火林坡有我哥卢某某的林坡,地点是郭沟岔把沟,有我家林坡大石岩阳坡,还有杜某某自己的林坡,地点是黄鼠狼沟。

13、被告人杜某某的供述:2014年12月19日早上,我骑摩托车带了点化肥准备给我在郭沟种的小麦撒点肥。到麦地后,我把带的化肥撒在麦地,感觉太冻手就准备生点火取暖。我把地边的落叶、毛栗壳和干树疙瘩集中在坡边的竹园附近,用我随身携带的黄色打火机将其点燃。我在烤火,火慢慢着大了,突然刮了一阵风,把火刮到竹园里,把竹园里的竹叶引燃了。不大一会儿功夫,火从竹园烧到附近的林坡上,引燃林坡。过火林坡大部分是我的林坡,还有卢某某、卢某甲的林坡。过火林坡的树木大部分是青冈、桦栎树,还有少量杂树。

以上证据,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杜某某不慎引燃林坡,造成林区火灾,过火有林地面积10.42公顷,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失火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

责任编辑: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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