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刑事判决书

旗下栏目: 刑事判决书

雷亚军诈骗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09
摘要:(2015)灵刑初字第13号 公诉机关灵宝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雷亚军,男,1973年7月5日出生,1996年10月28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本院判处拘役六个月,1996年12月18日刑满释放;2001年7月13日因犯诈骗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5000元,2002年1月25日

(2015)灵刑初字第13号

公诉机关灵宝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雷亚军,男,1973年7月5日出生,1996年10月28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本院判处拘役六个月,1996年12月18日刑满释放;2001年7月13日因犯诈骗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5000元,2002年1月25日刑满释放;2003年12月12日因犯诈骗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2005年4月3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4年9月10日被灵宝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4年9月2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三门峡市看守所。

灵宝市人民检察院以三灵检公诉刑诉(2014)55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雷亚军犯诈骗罪,于2014年12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灵宝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庆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雷亚军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灵宝市人民检察院指控:

1、2014年6月17日11时许,被告人雷亚军与当天帮张某某做代还信用卡业务的亢某某联系,以让其代还建设银行信用卡2万元,每10000元支付150元手续费为由,通过信用卡转账的方式骗取张某某2万元。

2、2014年7月19日上午,被告人雷亚军以让粘某某帮其偿还建设银行信用卡所欠3万元,并付给粘某某500元手续费为由,于2014年7月21日下午,通过信用卡转账方式骗取粘某某29800元。

3、2014年8月27日10时许,被告人雷亚军以让马某某帮其代还建设银行信用卡50000元,每10000元支付150元手续费为由,通过信用卡转账的方式骗取马某某5万元。

对于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有:被告人雷亚军的供述和辩解;被害人张某某、粘某某、马某某的陈述;证人证言;物证雷亚军身份证及银行卡;辨认笔录及照片;书证户籍证明、抓获经过、银行客户交易查询、信用卡账单明细查询单等。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雷亚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请求依法判处。

被告人雷亚军对指控事实及罪名不持异议。

经审理查明:

1、2014年6月17日11时许,被告人雷亚军通过报纸所登的代还信用卡业务广告,手机联系张某某,让其代还被告人雷亚军的建设银行信用卡20000元,并支付300元手续费。张某某委托朋友亢某某向被告人雷亚军的信用卡转账20000元后,被告人雷亚军将该款转移账户,套现挥霍。

2、2014年7月19日上午,被告人雷亚军到粘某某所开办的超市,让其代还被告人雷亚军建设银行信用卡所欠30000元,并支付500元手续费。2014年7月21日下午,粘某某向被告人雷亚军的信用卡转账29800元后,被告人雷亚军将该款转移账户,套现挥霍。

3、2014年8月27日10时许,被告人雷亚军通过报纸所登的代还信用卡业务广告,手机联系马某某,让其代还被告人雷亚军的建设银行信用卡50000元,并支付750元手续费。马某某向被告人雷亚军的信用卡转账50000元后,被告人雷亚军将该款转移账户,套现挥霍。

案发后,公安机关扣押被告人雷亚军现金6100元及银行卡等物品,本院按照损失比例退赔被害人张某某1220元,退赔被害人粘某某1830元,退赔被害人马某某3050元。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证实:

1、书证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雷亚军作案时已达到完全刑事责任年龄;

2、书证刑事判决书及罪犯档案资料、证明,证实被告人雷亚军前科及刑罚执行情况;

3、物证信用卡、身份证等,书证自动提款机客户通知书、信用卡账单明细查询、银行卡客户交易查询、贷记卡已出账单查询结果单、信用卡列表查询、扣押及移交物品清单、抓获经过、侦查破案报告书、领条等,证人亢某某、李某、张某甲等人的证言,被害人张某某、粘某某、马某某的陈述,辨认笔录,证实被告人雷亚军对被害人张某某、粘某某、马某某实施诈骗的经过;

4、被告人雷亚军的供述与上述证据能够相互印证。

以上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雷亚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钱财,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雷亚军犯诈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雷亚军有前科,对其可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雷亚军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案发后,已追还三被害人部分损失,对被告人雷亚军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雷亚军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9月10日起至2018年9月9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缴纳。)

二、被告人雷亚军退赔被害人张某某人民币18780元,退赔被害人粘某某人民币27970元,退赔被害人马某某469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 判 长  李 佳

人民陪审员  师苏秦

人民陪审员  徐梦倩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李新梅

责任编辑:国平

最火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