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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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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明余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09
摘要: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魏刑初字第95号 公诉机关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严明余,男。因涉嫌危险驾驶犯罪2014年6月17日被许昌市公安局西关分局取保候审,2015年2月6日被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5年3月4日

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魏刑初字第95号

公诉机关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严明余,男。因涉嫌危险驾驶犯罪2014年6月17日被许昌市公安局西关分局取保候审,2015年2月6日被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5年3月4日被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取保候审。2015年3月19日,经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决定,同日被许昌市公安局西关分局逮捕。现押于许昌市看守所。

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检察院以许魏检公诉刑诉(2015)7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严明余犯危险驾驶罪,于2015年3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林静、于艳彩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严明余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6月14日23时许,被告人严明余酒后驾驶豫KXXXX普通二轮摩托车沿许昌市许继大道由西向东行驶,行至许继大道中段时被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被告人严明余被检测时每100ml血液含乙醇212.816mg,属醉酒驾驶。

以上犯罪事实,被告人严明余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告人严明余供述,证人俞某证言,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驾驶人、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鉴定结论书,抓获经过,被告人严明余的无前科证明、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以上证据均经当庭查证属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严明余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魏都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严明余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严明余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3月19日起至2015年5月18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代理审判员 : 王 启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焦元豪

责任编辑: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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