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魏刑初字第5号
公诉机关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杜宣德,男。因涉嫌滥伐林木罪2014年4月25日被许昌市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2014年11月10日被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4年12月2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王花荣,女。因涉嫌滥伐林木罪2014年4月28日被许昌市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2014年11月10日被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4年12月2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郭付明。因涉嫌滥伐林木罪2014年4月28日被许昌市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2014年11月10日被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4年12月2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检察院以许魏检公诉刑诉(2014)73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杜宣德、王花荣、郭付明犯滥伐林木罪,于2014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岳真屹、蚩金霞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杜宣德、王花荣、郭付明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4年4月23日,被告人杜宣德、王花荣、郭付明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在许昌县小召乡崔庄村南地滥伐树木95棵。经林业技术鉴定,被采伐的树木为杨树,活立木蓄积共计17.918立方米。
上述犯罪事实,被告人杜宣德、王花荣、郭付明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告人杜宣德、王花荣、郭付明的供述,证人赵某某、辛某某、田某某的证言,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许昌县林业局证明,许昌市森林公安局证明,到案经过,被告人杜宣德、王花荣、郭付明的户籍证明及无前科证明材料,受案登记表,林业技术鉴定意见书等证据证实。以上证据均经当庭查证属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杜宣德、王花荣、郭付明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滥伐林木罪。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杜宣德、王花荣、郭付明犯滥伐林木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均成立。被告人杜宣德在共同犯罪中系主犯,被告人王花荣、郭付明系从犯。鉴于被告人杜宣德、王花荣、郭付明均系自首,且当庭认罪,确有悔罪之意,可酌定对其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杜宣德犯滥伐林木罪,判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缴纳)。
二、被告人王花荣犯滥伐林木罪,判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缴纳)。
三、被告人郭付明犯滥伐林木罪,判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王启
人民陪审员 : 韩 华
人民陪审员 :李献甫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四日
书 记 员:韩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