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刑事判决书

旗下栏目: 刑事判决书

李某某犯贪污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09
摘要:河南省新安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新刑初字第49号 公诉机关新安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某某,又名李曾用,男,汉族,出生于1963年8月26日。因涉嫌贪污犯罪于2015年1月12日被新安县人民检察院刑事拘留,2015年1月16日被新安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

河南省新安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新刑初字第49号

公诉机关新安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某某,又名李曾用,男,汉族,出生于1963年8月26日。因涉嫌贪污犯罪于2015年1月12日被新安县人民检察院刑事拘留,2015年1月16日被新安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至今。

新安县人民检察院以新检诉刑诉(2015)2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某某贪污罪,于2015年3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新安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冯晓武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依法审理查明:2009年年底至2012年8月,李某某担任老井村东场组组长期间,利用受洛新产业聚集区委托,在洛新产业聚集区老井村东场组征地过程中进行分户丈量登记造册并上报的职务便利,采用为自己及亲属虚造土地亩数的手段,骗取土地补偿款共计59340元。

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李某某于2014年1月12日主动到新安县人民检察院投案,并退还全部赃款。

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李某某在侦查阶段的供述,证人赵某某、孙某某、李某甲等人的证言,新安县国土资源局和洛新产业聚集区与老井村签订的土地补偿安置协议书复印件,新安县洛新产业聚集区管理委员会和新安县洛新产业聚集区老井村社区委员会出具的证明,新安县人民检察院的证明及票据,被告人李某某的户籍及无前科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作为村基层组织人员协助政府从事征地补偿款工作中,属国家工作人员,其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骗取征地补偿款59340元,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李某某自动投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且已退还全部赃款,依法对其减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九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某某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 判 长  靳利君

审 判 员  窦甫周

人民陪审员  张真真

二〇一五年四月八日

书 记 员  郭 晴

责任编辑:国平

最火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