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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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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某某等5人敲诈勒索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09
摘要:河南省封丘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封刑初字第78号 公诉机关封丘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方某某,男,1953年9月7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新乡市封丘县,住封丘县王村乡前方庄村。因犯妨害公务罪于2011年11月11日被封丘县

河南省封丘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封刑初字第78号

公诉机关封丘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某某,男,1953年9月7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新乡市封丘县,住封丘县王村乡前方庄村。因犯妨害公务罪于2011年11月11日被封丘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11年12月15日刑满释放。因扰乱公共场所秩序分别于2013年12月21日、2014年1月7日、2014年5月3日和2014年8月29日被封丘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4年12月31日被封丘县公安局监视居住,于2015年1月8日被封丘县人民检察院监视居住,2015年1月23日被封丘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现押于封丘县看守所。

被告人石某某,女,1956年3月1日出生,汉族,文盲,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新乡市封丘县,住河南省封丘县王村乡前方庄村,因扰乱公共场所秩序分别于2013年12月21日、2014年3月26日、2014年5月3日和2014年8月29日被封丘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因涉嫌敲诈勒索,于2014年12月2日被封丘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敲诈勒索犯罪,于2014年12月30日经封丘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于2014年12月31日被封丘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押于新乡市看守所。

被告人李某某,女,1970年9月22日出生,汉族,小学肄业,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新乡市封丘县,住河南省封丘县王村乡前方庄村,因扰乱公共场所秩序分别于2013年12月21日、2014年1月7日、2014年3月26日、2014年5月3日和2014年8月29日被封丘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因涉嫌敲诈勒索,于2014年12月2日被封丘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4年12月30日经封丘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于2014年12月31日被封丘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押于新乡市看守所。

被告人方某甲,女,1964年8月16日出生,汉族,文盲,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新乡市封丘县,住河南省封丘县王村乡前方庄村,因扰乱公共场所秩序分别于2013年12月21日、2014年1月7日、2014年3月26日、2014年5月3日和2014年8月29日被封丘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4年12月2日被封丘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敲诈勒索犯罪,于2014年12月30日经封丘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于2014年12月31日被封丘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押于新乡市看守所。

被告人李某某,女,1949年12月3日出生,汉族,小学肄业,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新乡市封丘县,住河南省封丘县王村乡前方庄村,因扰乱公共场所秩序分别于2013年12月21日、2014年1月7日、2014年3月26日、2014年5月3日和2014年8月29日被封丘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4年12月31日被封丘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5年1月8日被封丘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因涉嫌敲诈勒索犯罪,于2015年1月16日被封丘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现押于新乡市看守所。

封丘县人民检察院以新封检公诉刑诉(2015)2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方某某、石某某、李某某、方某甲、李某某犯敲诈勒索罪,于2015年2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后,于当日受理,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封丘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方某某、石某某、李某某、方某甲、李某某等人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11月份,被告人石某某、李某某、方某甲、李某某和方某某两次赴京,在北京凤龙宾馆采取“不给钱有不给钱的法;三天不出就去跪国旗;去中南海叫拘留”等威胁语言要挟方某甲等人解决路费及其他费用。方某甲等人迫于压力,分别于2014年11月22日和2014年11月29日给石某某等人7500元和5000元钱,共计12500元。

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有:书证被告人的户籍证明、前科证明、到案经过、现场照片、现场示意图;证人张某、撒某某、方某某、唐某某等人的证言;被害人方某甲的陈述;被告人方某某、石某某、李某某、方某甲、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视听资料2张光盘等证据。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方某某、石某某、李某某、方某甲、李某某以在北京敏感地带采取过激行为为要挟,向前去接访的工作人员勒索钱财,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方某某因妨害公务罪2011年11月11日被封丘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11年12月15日刑满释放。2014年11月份以来又涉嫌敲诈勒索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要求依法判处。

被告人方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但辩称是他们给的钱,让我们回家,不是我们要的钱。

被告人石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但辩称是他们给的钱,让我们回家,不是我们要的钱。

被告人李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但辩称是他们给的钱,让我们回家,不是我们要的钱。

被告人方某甲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但辩称是他们给的钱,让我们回家,不是我们要的钱。

被告人李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但辩称是他们给的钱,让我们回家,不是我们要的钱。

经审理查明,2014年11月份,被告人石某某、李某某、方某甲、李某某和方某某两次赴京,在北京凤龙宾馆采取“不给钱有不给钱的法;三天不出就去跪国旗;去中南海叫拘留”等威胁语言要挟方某甲等人解决路费及其他费用。方某甲等人迫于压力,分别于2014年11月22日和2014年11月29日给石某某等人7500元和5000元钱,共计125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

证明方某某、石某某、李某某、方某甲、李某某均系成年人,均为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

2、前科证明、刑事判决书

证明被告人石某某、李某某、方某甲、李某某均无违法犯罪记录;被告人方某某因犯妨害公务罪于2011年11月11日被封丘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11年12月15日刑满释放。

3、到案经过

证明2014年12月2日15时许,封丘县王村乡政府约见非访人石某某、李某某、方某甲、李某某、方某某时,被封丘县公安局王村派出所民警在王村乡政府院内将涉嫌敲诈勒索的被告人石某某等人抓获。

4、现场照片、现场示意图

证明案发时的现场情况

5、信访责任追究决定、纪律检查委员会决定、信访处理意见决定书

证明对有关分管信访工作监管不力的人员(乡、村)的处罚情况

6、视听资料

证明被告人石某某、李某某、方某甲、李某某、方某某要钱经过,印证了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

7、证人张某、撒某某、方某某、唐某某等人的证言

责任编辑: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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