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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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苌某某诈骗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09
摘要:河南省封丘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封刑初字第108号 公诉机关封丘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苌某某,男,1988年6月12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河南省封丘县鲁岗镇苌留横村中街075号。因涉嫌诈骗,于2015年1月4日被封丘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

河南省封丘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封刑初字第108号

公诉机关封丘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苌某某,男,1988年6月12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河南省封丘县鲁岗镇苌留横村中街075号。因涉嫌诈骗,于2015年1月4日被封丘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5年1月17日被封丘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5年1月21日被封丘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因涉嫌诈骗犯罪,2015年3月3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封丘县人民检察院以新封检公诉刑诉(2015)7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苌某某犯诈骗罪,于2015年3月3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后于同日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封丘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苌某某等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12月19日,苌某某借故用车将李某某的五菱之光小型客车开走,苌某某于当天下午18时许,在城关镇商业街北头贵友宾馆门前,向樊某某虚构该车是其亲戚的并将该车以抵押贷款的方式抵押给樊某某,向樊某某借款10000元整。

上述事实,被告人苌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亦无异议,且有书证被告人苌某某的户籍证明、前科证明、抓获证明、现场示意图、现场照片;证人李某某、赵某某的证言;被害人樊某某的陈述;被告人苌某某的供述和辩解;封丘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结论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苌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他人钱财,数额较大,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苌某某案发后赔偿了受害人损失,依法酌定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苌某某的犯罪事实、情节、认罪悔罪表现,犯罪情节较轻,且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并到其驻所地接受社区矫正,在此期间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司法行政机关的监督和管理,积极参加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于社会的公民。根据被告人苌某某犯罪事实、情节、认罪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苌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8000元。(罚金已缴纳)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 张  清  松

审判员 李  彬  彬

审判员 宋  素  芳

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

书记员 吕蓓蓓(代)

责任编辑: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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