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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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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国庆受贿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09
摘要:河南省汝阳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汝刑初字第147号 公诉机关汝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国庆,男,1969年10月1日出生。因涉嫌受贿犯罪于2014年7月12日被洛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受贿犯罪于2014年7月24日被洛阳市公安局逮捕。 辩护人,河

河南省汝阳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汝刑初字第147号

公诉机关汝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国庆,男,1969年10月1日出生。因涉嫌受贿犯罪于2014年7月12日被洛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受贿犯罪于2014年7月24日被洛阳市公安局逮捕。

辩护人,河南鼎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河南鼎大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本案由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汝阳县人民检察院以汝检诉刑诉(2014)16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国庆犯受贿罪,于2014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0月2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汝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钢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国庆及其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现已审理终结。

汝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张国庆利用担任某某单位负责人的职务便利,在某某单位负责招标采购工程项目中,为某某宾馆办公楼、宿舍楼改造工程承建商黄某某在工程款项拨付等方面给予帮助,于2012年元月份,收受黄某某所送现金20万元;为某某小学教学楼工程承建商林某某在工程投标、款项拨付、增加等方面给予帮助,分三次收受林某某所送现金共计5万元,其中2009年8、9月份收受林某某现金1万元,2010年10月份中秋节前收受林某某现金1万元,2011年夏天收受林某某现金3万元。对以上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出示了被告人张国庆供述;证人黄某某、林某某、陈某某、茹某某等人的证言;任免通知、招标委托代理协议书、施工报告、评审报告等书证;被告人户籍及现实表现证明等证据。指控认为,被告人张国庆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之规定,构成受贿罪。被告人张国庆具有自首、立功情节,建议对被告人判处五年左右有期徒刑。

被告人张国庆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当庭自愿认罪。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具有自首、立功情节,在案发前主动将受贿款项退缴廉政账户,犯罪情节轻微或较轻,系初犯、偶犯,平时一贯表现良好,建议对被告人免除处罚或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当庭提交出示了张国庆所获得多种奖励证书复印件。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张国庆利用担任某某单位负责人的职务便利,在某某单位负责招标采购工程项目中,为某某宾馆办公楼、宿舍楼改造工程承建商黄某某在工程款项拨付等方面给予帮助,于2012年元月份,收受黄某某所送现金20万元;为某某小学教学楼工程承建商林某某在工程投标、款项拨付、增加等方面给予帮助,分三次收受林某某所送现金共计5万元:其中2009年8、9月份收受林某某现金1万元,2010年10月份中秋节前收受林某某现金1万元,2011年夏天收受林某某现金3万元。

2014年6月1日,被告人张国庆主动向某某单位1、某某单位2领导交代了自己收受他人贿赂的事实,2014年6月3日,张国庆主动上缴某某账户现金253500元,并退还林某某现金5万元。在某某3对张国庆“两规”期间,张国庆检举、揭发了其他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收受他人所送现金6万元问题,经查证属实。

上述事实,由以下经当庭举证、质证的证据予以证实:

1、被告人张国庆的供述。供述称我任某某单位负责人期间,在某某单位负责的招标项目上,我帮助林某某分析工程情况,给他透露一些项目的相关情况,帮他预测报价,在投标时尽量偏向他这一方。在某某单位负责招投标的某某宾馆6号楼工程、某某小学工程上,我都是这样帮助林某某的。另外,某某小学工程款项拨付是由某某单位具体经办的,我都是及时安排,及时拨付。林某某顺利中标某某小学教学楼工程。我分三次收受林某某所送现金,其中2009年8、9月份收林某某1万元、2010年中秋节前收林某某1万元、2011年夏天收受林某某3万元,共计5万元。林某某给我的5万元钱,我用于自己日常开销及家庭装修了。2014年6月5日,我把林某某送给我的5万元退还给了林某某。

在某某宾馆办公楼、宿舍楼改造工程(某某宾馆6号楼工程)项目上,为该项目负责人黄某某在工程款拨付上提供便利,在2012年1月份春节前,收受黄某某20万元现金。黄某某给我送的20万元,我把它用于投资,放到我朋友庞某某开的投资担保公司理财了。2014年6月3日,我收黄某某的20万元连同利息我上交到某某账户。

2、证人林某某的证言。证实2009年夏天8、9月份的时候,某某宾馆6号楼改建工程项目对外招标。我找到当时负责招标的某某单位张国庆表示了想参与某某宾馆6号楼的投标,让他多多关照,并说和王某某主任的关系非常好,张国庆局长当时表示同意。在临走的时候,我把事先准备的用牛皮纸信封装好的1万元钱放到了张国庆办公桌上,我就离开了。这次给张国庆的1万元钱都是百元面额的。目的是想让我在6号楼改建工程顺利中标。2009年11月份左右,某某小学的主体对外招标,我就在当年中秋节前找到张国庆,说想参加某某小学的主体投标,让他想办法帮忙让我中标,在张国庆办公室,我把用牛皮纸信封装好的1万元钱放到了他办公桌上,张国庆收下了。在张国庆的帮助下,我以某某公司的名义顺利拿下某某小学主体工程项目,以后又追加了围墙、大门、操场等工程。2011年夏天的时候,某某小学的工程施工期间,我和张国庆在他办公室谈工程款的事情,闲聊中,张国庆说在新区购买了一套房子,正在装修。我就问他装修的咋样了,张国庆说正准备购买家具。我就说:“这么大的事情,你也不和我说”。我就从随身携带的包里取出了3万元钱,递到了张国庆手里,张国庆推脱了一下,就收下了。这3万元钱是3整沓,都是百元面额的。张国庆是某某单位,因为我在投标承揽的工程,以及工程款项的及时拨付,都有张国庆的帮助,在某某小学主体招投标过程中,提前给我工程情况、图纸,帮我预测报价,给评审专家打招呼等,总之某某小学工程是在张国庆的帮助下,我顺利中标的,为了感谢他给我的帮助,和他搞好关系,并进一步加深感情,就给他送钱了。2014年6月4日,张国庆将我给他送的5万元又退给我了。

3、证人黄某某的证言。证实2011年12月份左右的一天,我一个人到某某单位张国庆的办公室找他,见他后就向他说明来意,说是让他帮忙结工程款,同时将一个装有20万元现金的茶叶手提袋子放在他的办公桌上,和他说这可是好茶叶,他接住后和我说了一句“老黄,你这茶叶肯定太好喝了”。我们俩互相都笑了笑,他将茶叶手提袋放到他的座椅旁边,我们又闲聊了几句我就离开了。我给张国庆送20万现金,因为他是某某单位的局长,某某宾馆原办公楼和宿舍楼改造工程招投标是由某某单位负责的,工程款也是有某某单位拨到某某宾馆账上,某某宾馆才给我付款的。我给他送现金主要是让他帮忙及时给我拨付工程款。

责任编辑: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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