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刑事判决书

旗下栏目: 刑事判决书

被告人李某某滥用职权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09
摘要:河南省栾川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栾刑初字第182号 公诉机关栾川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某某,男,1955年11月15日出生。 辩护人胡剑南,河南点石(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李某某滥用职权一案,栾川县人民检察院以栾检刑诉(2014)145

河南省栾川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栾刑初字第182号

公诉机关栾川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某某,男,1955年11月15日出生。

辩护人胡剑南,河南点石(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某某滥用职权一案,栾川县人民检察院以栾检刑诉(2014)145号起诉书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1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栾川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倪智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某及其辩护人胡剑南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02年8月14日,洛阳三明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明公司)与河南省洛阳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以下简称开发区管委会)签订洛经技土字(2002)第004号土地使用权转让协议,协议约定开发区管委会转让给三明公司国有土地60.5839亩,转让总金额为743.21万元,由于当时三明公司财力不足,时任开发区管委会主任李某某同意采用“先付后借”的方式付清该土地款,以便办理土地使用权证。于是三明公司在2002年10月15日一日之内分三次,先支付开发区管委会土地款300万元,然后从开发区管委会借出300万元,再支付开发区管委会土地款200万元之后,又从开发区管委会借出200万元,第三次支付开发区管委会土地款243.21万元,又再次从开发区管委会借出243.21万元。采用这种先付后借的方式,账面上显示该宗土地款743.21万元已经付清,实际上开发区管委会未得到一分钱。2003年2月27日,三明公司与开发区管委会签订洛经技土字(2002)第004号协议的补充协议,协议约定因地块面积增大,三明公司需向开发区管委会支付32.7945万元的土地款,经李某某同意三明公司采用“先借后付”的方式来付清该土地款,于是在2003年3月21日,三明公司先从开发区管委会借出公款32.7945万元,同日又以支付土地款的名义将此笔款交付于开发区管委会。2003年6月12日,三明公司又与开发区管委会签订洛经技土字(2003)第001号土地使用权转让协议及其补充协议,协议约定开发区管委会转让给三明公司国有土地103.192亩,转让总金额为1266.1476万元,同时废止了洛经技土字(2002)第004号土地使用权转让协议。按该协议约定三明公司除之前采用“先付后借”的方式付给开发区管委会的776.0045万元外,还应付开发区管委会38.443亩土地的价款490.1431万元。经李某某同意,三明公司又采用“先借后付”的方式来付清该土地款,三明公司先付给开发区管委会200万元土地款,又在2003年8月19日和22日分别从开发区管委会借出公款150万元和140.1431万元,又分别于8月20日和25日将此两笔借款以土地款的名义支付给开发区管委会。在开发区管委会转让给三明公司国有土地过程中,李某某超越职权违规同意三明公司采用“先付后借”或“先借后付”的方式,仅仅实际支付了200万元,就取得了应缴纳1266.1476万元土地出让金的103.192亩该宗土地的使用权证,且三明公司使用该土地使用权证在洛阳市商业银行和洛阳市建设银行抵押贷款1600万元。后三明公司归还开发区管委会110万元借款,剩余借款一直无法追回。2004年至2006年,开发区管委会向法院起诉三明公司讨要借款,经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将三明公司之前所购土地拍卖1650万元后,除优先偿还三明公司在银行的欠款外,余款379.7810万元直接冲抵开发区管委会作为其它案件被执行人执行款,最终法院裁定三明公司无其它财产可供执行,终结本次执行。2009年三明公司已经停止营业,并且一直未年检,2011年被洛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吊销营业执照。截至目前,李某某滥用职权行为造成开发区管委会经济损失576.3666万元。

2004年6月,在时任开发区管委会主任李某某的主持下,河南省洛阳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河南省洛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实业总公司(以下简称开发区实业总公司)、海盐金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汇房地产公司)签订三方协议,约定洛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实业总公司把名下经贸大世界整体转让给海盐金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包括房产和土地),其在工商银行洛南支行所贷的1163.5万元的本金及利息由海盐金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代其偿还完毕后再办理房产等过户手续。但后来李某某在明知海盐金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完全履行合同义务的情况下,违规同意把该房产过户到海盐金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指定的钱江置业有限公司(系海盐金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洛阳成立的专门用于收购经贸大世界的公司)名下,给洛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实业总公司造成663.5万元的经济损失。

为支持上述指控的犯罪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出示被告人李某某的户籍证明及个人身份证明,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证人证言,书证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某某的行为已构成滥用职权罪,应依法惩处。

被告人李某某辩称:公诉机关起诉书指控的两起事实是断章取义,只讲现象,不讲本质,被告人没有滥用职权,更没有给国家造成损失,不构成滥用职权罪。

被告人李某某的辩护人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同意借款给三明公司的行为不构成滥用职权行为,借给三明公司的款是落实各级政府领导的指示精神,是集体研究决定并报市领导同意的。在借款到期后,开发区管委会于2004年将三明公司起诉到法院,李某某及时行使权利,没有渎职。洛阳中院在执行三明公司过程中,没有对土地价格进行评估和拍卖,此变卖和贱卖的行为是造成开发区管委借款未收回的原因,不应由李某某负责。三明公司的专利技术作价的百分之二十五入股联合公司,该部分洛阳中院没有执行。开发区不同于政府,有独特的职能、责任和风险,成功与否均有可能,让三明公司先借后付,先付后借,是为了开发区的整体利益着想。2006年6月三明公司入股洛阳联合变速器公司,同时应把其债务做为股份入股,此时李某某已经离职,处置三明公司债务的职责不存在,造成的借款损失,不应由李某某承担。先借后付,先付后借是招商引资的方式,不会给国家利益带来损失。李某某把经贸大世界的房产过户给洛阳钱江置业有限公司,是正确履行三方合同,不构成滥用职权罪。海盐公司的义务是把开发区实业公司所欠债务处置完毕,是委托处置关系,不是债务转让关系。李某某只是同意把经贸大世界的房产过户给钱江公司,并没有把地产过户给钱江公司,经贸大世界地产过户和李某某没有关系。李某某调离开发区时,三方合同约定的海盐公司清偿义务还没有到期,开发区有资产管理处,专门负责资产管理,造成资产流失另有其人。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应宣告被告人李某某无罪。

责任编辑:国平

最火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