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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广济等抢劫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09
摘要: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牟刑初字第456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房广济,男,1982年8月9日出生于河南省西华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河南省西华县清河驿乡大李行政村房庄村一组。曾因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牟刑初字第456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房广济,男,1982年8月9日出生于河南省西华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河南省西华县清河驿乡大李行政村房庄村一组。曾因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危险驾驶罪,于2013年9月26日被河南省西华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2013年11月6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14年6月13日被中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中牟县看守所。

被告人房AA,男,1973年2月9日出生于河南省西华县,汉族,初中文化,司机,住河南省西华县清河驿乡大李行政村房庄村一组。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14年6月13日被中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中牟县看守所。

辩护人胡永正,河南箕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中牟县人民检察院以牟检公诉刑诉(2014)39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房广济、房AA犯抢劫罪一案,于2014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2月1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中牟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莉花出庭履行职务,被告人房广济、房AA及其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中牟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5月9日,被告人房广济、房AA预谋后,准备了鞋带一根,窜至郑州市圃田镇寻找抢劫目标。当日23时许,房广济、房AA在圃田镇遇到驾驶豫AV961A号黑色日产轩逸轿车跑黑出租的被害人王BB,遂以乘车为名将王BB骗至中牟县城谷堆刘村后,由房AA用鞋带猛勒王BB的面部,房广济按住被害人王BB的双手,王BB激烈反抗后挣脱。房广济、房AA驾驶该被抢车辆逃窜至河南省淮阳县城,途中由房广济先后两次更换车牌。期间,房广济在该车内找到现金300余元,所得赃款已挥霍。现该被抢车辆在河南省淮阳县城被追回并发还王BB。经鉴定,王BB所受损伤达不到轻微伤标准;该被抢黑色日产轩逸轿车价值98688元。

公诉机关为支持其指控,提供了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鉴定意见等证据,认为被告人的行为构成抢劫罪,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二被告人及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不持异议。

辩护人提出,被告人房AA系从犯,具有酌定从轻情节,建议对其从轻或减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4年5月9日,被告人房广济、房AA预谋实施抢劫,并准备了一根鞋带,来到郑州市圃田镇寻找抢劫目标。当日23时许,二被告人遇到驾驶豫AV961A号轿车的被害人王BB,即以乘车为名将王BB骗至中牟县城谷堆刘村,房AA用鞋带猛勒王BB的面部,房广济按住王BB的双手,王BB激烈反抗后挣脱。二被告人驾驶被抢车辆逃窜至河南省淮阳县城,途中由房广济先后两次更换车牌。期间,房广济在该车内找到现金300余元,所得赃款已挥霍。案发后该被抢车辆被追回并发还王BB。经中牟县公安局法医鉴定中心鉴定,王BB所受损伤达不到轻微伤标准;经中牟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被抢黑色日产轩逸轿车价值98688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被害人王BB陈述,2014年5月10日晚十一点半左右,我开我的私家车在郑州圃田东边桥头那等活拉人,有两个人说到中牟县电视塔那儿,我拉他俩到了中牟县谷堆刘村里,车刚停住没有熄火,坐在我后边那个男子就用绳子勒住我的脖子说不要动,我就用双手撑住绳子,用牙咬绳子,并腾出一只手把车门打开就往外跑,大声喊救命,两个男子开车往北跑了。我的车是黑色东风日产轩逸,牌照是豫AV961A。车里面还有五六百元钱。

2.被告人供述与辩解

(1)房广济供述,大概一月前,我和房AA说找个黑出租车去抢点钱,之后我俩就去圃田的路边找到目标后,我和司机讲好价钱到中牟县,到了中牟县谷堆刘村那里,停好车我说我们就要钱,不会伤害你,房AA就用布条去勒司机的脖子,司机挣开跑了大喊救人。房AA开车,我在车上翻到三百多元钱,路上我两次下车卸了两辆车牌照装在我们抢的车上,到淮阳后把车停在了西环路边。

(2)房AA供述,一个月前的一天,房广济我们两个来到圃田,房广济给我说让跟着弄辆车开开。他说叫个车,让我勒那人的脖子,他捆手,然后把人扔下去。我们两个在圃田那一片开始找目标,房广济给我一根鞋带,后看到一辆黑色轿车,房广济和司机谈好价钱之后,我们到中牟县一个村,房广济扭脸看看我,意思就是说开始动手,我拿那根鞋带往司机的头上套,房广济握着司机的手,司机挣开下车喊救命,我开着车跑,路上两次停车换车牌,最后我把车停在了淮阳县城一条路边。

另有户籍证明,到案经过,扣押、发还物品清单,勘验检查笔录,鉴定意见等证据均经庭审质证,查明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房广济、房AA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暴力手段强行劫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且系共同犯罪,并均为主犯。公诉机关指控二被告人所犯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根据刑法规定,对二被告人应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二被告人在法庭上认罪态度较好,可依法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房AA系初犯,被抢车辆已追还,亦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房广济在原判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关于辩护人提出房AA系从犯的辩护意见,经查,二被告人预谋后共同实施抢劫犯罪,房AA亲自使用暴力,应当认定为主犯;关于被告人具有酌定从轻处罚情节,建议对其从轻处罚的意见与事实证据相符,予以采纳。

根据二被告人的犯罪的手段、数额、悔罪表现等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四)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房广济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剥夺政治权利二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6有13日起至2026年6有12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一个月内缴纳。)

二、被告人房AA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剥夺政治权利一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6有13日起至2024年12有12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一个月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分。

审 判 长  王自生

审 判 员  朱海岩

人民陪审员  贾惠明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朱鑫烜

责任编辑: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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