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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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卢会霞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09
摘要: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牟刑初字第102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卢会霞,女,1980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曾因犯盗窃罪,于2008年8月11日被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2008年9月14日刑满

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牟刑初字第102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卢会霞,女,1980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曾因犯盗窃罪,于2008年8月11日被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2008年9月14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4年12月20日被中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5年1月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郑州市第三看守所。

中牟县人民检察院以牟检公诉刑诉(2015)6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卢会霞犯盗窃罪一案,于2015年3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5年3月2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中牟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莉花出庭履行职务,被告人卢会霞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4年12月6日、7日,被告人卢会霞在中牟县自由贸易区供销超市万惠店工作期间,先后两次到该超市二楼财物室内,盗窃放在财物室桌子上红色提包内的超市营业款现金795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卢会霞在开庭审理的过程中没有异议,且有证人杜xx、王xx的证言、中牟县公安局现场勘验检查笔录、中牟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意见、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监控录像、前科材料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卢会霞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795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支持。

根据刑法的规定,对被告人卢会霞应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的量刑幅度内判处刑罚。本案在量刑时考虑以下情节:1.被告人卢会霞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2.被告人有前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卢会霞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7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4年12月12日起至2015年7月11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次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代理审判员  李宇芽

二〇一五年三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张留芳

责任编辑: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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