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牟环保刑初字第2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丁现立,男,1963年7月29日出生于河南省巩义市,汉族。因涉嫌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4年9月23日被中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被逮捕,同年10月15日被中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4年12月1日、2015年1月16日先后被中牟县人民检察院和本院取保候审。
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检察院以牟检公诉刑诉(2015)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丁现立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一案,于2015年1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建议本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经审查后认为,本案不适用简易程序,转入普通程序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2月10日、2015年3月1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中牟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黄棉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丁现立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中牟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3月26日,李**从马**手中转租了位于中牟县大孟镇芦岗村四组的集体土地126.5亩,用于开办驾校,并将其中的3808m2(5.71亩)进行硬化。2012年6月26日,李**将该宗土地再次转租给被告人丁现立,丁现立在未依法办理相关手续的情况下,擅自在此块土地上进行扩建,继续进行土地硬化和建造房屋等违法开发活动,用于经营其开设的郑州玉马驾驶员培训学校。经郑州市耕地破坏鉴定委员会鉴定,此驾校建筑物占用耕地2.2亩,硬化道路和训练场地占用耕地33.68亩,建筑物和硬化场地合计占用耕地35.88亩(含此前李明强已硬化的5.71亩),依据《郑州市耕地破坏鉴定办法》第六条第一款规定,以上建筑物和硬化场地已造成35.88亩耕地被硬化,属于耕地种植条件遭到破坏。
2014年9月23日,被告人丁现立到中牟县公安局治安大队投案。
公诉机关为支持其指控,向本院提供了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郑州市耕地破坏鉴定委员会鉴定意见、到案经过、户籍证明、无前科证明材料、租地协议、合伙经营协议、营业执照、河南省国有土地资金缴款单、中牟县国土资源局关于李明强涉嫌国土资源违法犯罪案件情况的调查报告、土地利用规划图、土地利用现状图、中牟县国土资源局建设用地证明、中牟县国土资源局责令停止国土资源违法行为通知书、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等证据,认为被告人丁现立的行为已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请求依法判处。
被告人丁现立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没有异议。
经审理查明,2012年3月26日,李**从马**手中转租了位于中牟县大孟镇芦岗村四组的集体土地126.5亩,用于开办驾校,并将其中的3808m2(5.71亩)进行硬化。2012年6月26日,李**将该宗土地再次转租给被告人丁现立,丁现立在未依法办理相关手续的情况下,擅自在该宗土地上进行扩建,继续进行土地硬化和建造房屋等违法开发活动,用于其开设的郑州玉马驾驶员培训学校使用。经郑州市耕地破坏鉴定委员会鉴定,此驾校建筑物占用耕地2.2亩,硬化道路和训练场地占用耕地33.68亩,建筑物和硬化场地合计占用耕地35.88亩,依据《郑州市耕地破坏鉴定办法》第六条第一款规定,以上建筑物和硬化场地已造成35.88亩耕地被破坏,属于耕地种植条件遭到破坏。
2014年9月23日,被告人丁现立到中牟县公安局治安大队投案。
另查明,经郑州市耕地破坏鉴定委员会鉴定意见鉴定,造成破坏的35.88亩耕地,其中李明强造成破坏的耕地为5.71亩,丁现立造成破坏的耕地为30.17亩。
认定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
证人证言
1.证人李**证言,证明其于2012年6月份把位于中牟县大孟镇连霍高速北、雁鸣大道西的126.5亩土地租给丁现立,出租前其已进行了部分土地硬化。丁现立对该宗土地进行了扩建。与证人王**、李银*、刘**的证言相互印证。
2.证人李双*证言,证明中牟县国土资源局对李明强下达过行政处罚决定,后知道是丁现立进行了违法扩建,又对丁现立下达了责令停止国土资源违法行为通知和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与中牟县国土资源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停止国土资源违法行为通知书、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相互印证。
3.证人王**证言,证明其与丁现立签订了建筑工程协议,承包郑州玉马驾驶员培训学校的路面硬化、打地坪等施工,由丁现立支付施工费用。与建筑工程协议书相互印证。
4.证人杨*证言,证明其与丁现立签订郑州玉马驾驶员培训学校花坛砌筑铺装协议。与花坛砌筑铺装协议书相互印证。
5.证人马**证言,证明其把位于中牟县大孟镇连霍高速北、雁鸣大道西的126.5亩土地转租给了李明强。与证人吴**证言相互印证。
被告人供述
1.被告人丁现立对上述事实予以供认。
三、书证
1.郑州市耕地破坏鉴定委员会郑耕鉴字(2014)16号鉴定意见,证明郑州玉马驾驶员培训学校建筑物占用耕地2.2亩,硬化道路和训练场地占用耕地33.68亩,建筑物和硬化场地合计占用耕地35.88亩。依据《郑州市耕地破坏鉴定办法》第六条第一款规定,以上建筑物和硬化场地已造成35.88亩耕地被破坏,属于耕地种植条件遭到破坏。与中牟县国土资源局关于李**驾校耕地破坏初步鉴定意见、中牟县国土资源局地政地基科关于李明强驾校地类说明相互印证。
2.到案经过,证明2014年9月23日,丁现立到中牟县公安局治安大队投案。
3.承包协议,证明2012年6月26日,李**将连霍高速北侧126.5亩土地及建成的混凝土机动车驾驶训练场地转租给丁现立。与收到条内容相互印证。
4.河南省国有土地资金缴款单,证明郑州玉马驾驶员培训学校缴纳违法占地罚款人民币611040元。与河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及罚没收入专用票据相互印证。
另有户籍证明、无前科证明材料、工商营业执照及申办档案、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申办材料、营业执照、土地利用规划图、土地利用现状图、占地照片、中牟县国土资源局增减挂钩办公室说明、中牟县国土资源局建设用地科证明、中牟县国土资源局关于郑州玉马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校涉嫌国土资源违法犯罪案件情况的调查报告、建筑工程施工协议等证据在卷证明。
本院认为,被告人丁现立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30.17亩,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耕地大量毁坏,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公诉机关指控其所犯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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