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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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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AA交通肇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09
摘要: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牟刑初字第76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AA,男,1957年1月24日出生,汉族。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4年12月17日被中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31日被逮捕,2015年1月14日、2月3日、2

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牟刑初字第76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AA,男,1957年1月24日出生,汉族。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4年12月17日被中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31日被逮捕,2015年1月14日、2月3日、2月10日先后被中牟县公安局、中牟县人民检察院和本院取保候审。

中牟县人民检察院以牟检公诉刑诉(2015)3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AA犯交通肇事罪一案,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5年2月1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中牟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李志华出庭履行职务,被告人王AA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中牟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2月15日9时许,被告人王AA驾驶豫AD138M号小型轿车,沿中牟县广惠街由北向南行驶,当行至广惠街与新城大道交叉口时,与前方同向被害人朱BB所骑的电动自行车发生肇事,造成朱BB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严重后果。经中牟县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认定,王AA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经中牟县公安局法医鉴定中心鉴定,朱BB系受外来暴力作用致颅脑损伤而死亡。

案发后,被告人王AA在事故现场向公安机关投案。

2015年1月14日,被告人王AA的家属与被害人朱BB的家属达成和解协议,王AA赔偿朱BB家属物质损失50万元,朱BB家属对王AA表示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王AA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没有异议,且有证人朱杨建证言,以及现场勘查材料、鉴定意见、到案经过、户籍证明、事故认定书、和解协议、谅解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AA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造成一人死亡,且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其所犯罪名成立。

按照刑法规定,应对被告人王AA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本案量刑时综合考虑以下因素:第一,驾驶车辆,造成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第二,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第三,赔偿被害人家属损失,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可依法从轻处罚;第四,系初犯,可酌情从轻处罚。综合以上情节,可以认定王AA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对其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依法可宣告缓刑。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百七十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零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AA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次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员  朱海岩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七日

责任编辑: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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