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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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谷星、袁华平盗窃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09
摘要:(2015)济刑初字第27号 公诉机关济源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谷某,男,1986年12月14日出生。 指定辩护人张艳艳,河南剑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袁某某,男,1983年3月15日出生。 辩护人卢心波,河南艳阳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济源市人民检察院以济检公诉刑

(2015)济刑初字第27号

公诉机关济源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谷某,男,1986年12月14日出生。

指定辩护人张艳艳,河南剑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袁某某,男,1983年3月15日出生。

辩护人卢心波,河南艳阳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济源市人民检察院以济检公诉刑诉(2015)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谷某、袁某某犯盗窃罪,于2015年1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济源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刚花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谷某及其辩护人张艳艳、被告人袁某某及其辩护人卢心波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

1、2014年7月18日,被告人谷某、袁某某各拿25000元,由袁某某到济源市大商新世纪购物广场购买10张储值卡,每张储值卡5000元。被告人谷某让被告人袁某某在大商新世纪购物广场购买黄金首饰,每张卡消费4980元。之后谷某通过访问互联网远程操作侵入大商新世纪购物广场后台信息部储值卡数据库,将10张储值卡的面值均重新修改为5000元后,谷某、袁某某以45000元的价格将重新充值后的10张储值卡卖给回收储值卡的牛某某。黄金首饰所卖钱款及重新充值后的储值卡所卖钱款被二人所分。此次谷某、袁某某共盗窃大商新世纪购物广场49800元。

2、2014年9月20日,被告人谷某、袁某某又各拿25000元,由袁某某到济源市大商新世纪购物广场花费50000元购买10张储值卡,每张储值卡5000元。被告人谷某让被告人袁某某在大商新世纪购物广场购买黄金金条,每张卡消费4950元,黄金金条归谷某所有。之后谷某再次通过访问互联网远程操作侵入大商新世纪购物广场后台信息部储值卡数据库,将10张储值卡的面值重新修改为5000元。2014年9月21日,谷某让袁某某使用重新充值后的储值卡在大商新世纪购物广场购买黄金首饰,每张卡消费5000元,黄金首饰归袁某某所有。此次谷某、袁某某共盗窃大商新世纪购物广场49500元。

综上,被告人谷某、袁某某两次共盗窃大商新世纪购物广场

99300元。案发后,被告人谷某的家属代其退出赃款62000元,被告人袁某某的家属代其退出赃款26452元及所分得黄金首饰54.24克,被害单位大商新世纪购物广场对被告人谷某、袁某某的行为表示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谷某、袁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单位职工肖某某的陈述,证人洪某、齐某某、李某某、牛某某的证言,大商新世纪购物广场消费清单,储值卡复印件,接受证据清单,发还清单,谅解书,抓获证明,到案情况说明,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谷某、袁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99300元,数额巨大,二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支持。本案系共同犯罪。关于被告人袁某某辩称赃款是三人所分的辩解理由,经查,现有证据只能证明二被告人参与盗窃及事后分赃,因此该辩解理由不能成立。关于被告人袁某某的辩护人辩称袁某某退出的黄金首饰被公安机关直接发还给被害单位,被害单位认可的退赃价格过低的辩解理由,经查,赃款及赃物系案发后被告人的家属自愿代被告人退出,并不影响本案的犯罪数额,因此该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关于被告人袁某某及其辩护人辩称,本案并非袁某某提议,修改储值卡面值是谷某完成的,袁某某只起到帮助作用,且分得赃款也比谷某少,袁某某系从犯的辩解理由及辩护意见,经查,本案的盗窃行为系二被告人相互配合共同实施完成,且均参与事后分赃,不宜区分主从犯,因此该辩解理由及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二被告人在案发后认罪态度较好,且赃款已追退,对二被告人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谷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30000元。

(刑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9月30日起至2018年3月29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袁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30000元。

(刑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9月30日起至2018年3月29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济源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七份。

审 判 长  连欢欢

人民陪审员  李海荣

人民陪审员  卫 晨

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

书 记 员  王 磊

责任编辑: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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