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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战军非法持有毒品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09
摘要:(2015)济刑初字第17号 公诉机关济源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赵战军,男,1976年5月29日出生。曾因犯盗窃罪于1994年11月30日被济源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因犯盗窃罪、抢夺罪于2001年2月24日被济源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3

(2015)济刑初字第17号

公诉机关济源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赵战军,男,1976年5月29日出生。曾因犯盗窃罪于1994年11月30日被济源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因犯盗窃罪、抢夺罪于2001年2月24日被济源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因犯盗窃罪于2005年12月1日被济源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3000元。因犯贩卖毒品犯罪于2012年11月14日被济源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2013年8月22日刑满释放。

指定辩护人陈娟娟,河南艳阳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济源市人民检察院以济检公诉刑诉(2014)41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战军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4年12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济源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谢恒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战军及其辩护人陈娟娟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10月11日早上,济源市公安局民警在执勤巡逻过程中,在济源市济水办事处建业步行街“银河网吧”对有吸毒前科的被告人赵战军进行盘问检查,发现其随身携带的蓝色长方形钱包内装有17包无色晶体状毒品疑似物。经称重,该毒品疑似物重13.91克。经鉴定,其中检出甲基苯丙胺成份。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赵战军非法持有毒品甲基苯丙胺13.91克,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提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赵战军辩称被查扣的蓝色钱包及内装的毒品不是其的。

经审理查明:2014年10月11日6时26分许,被告人赵战军来到济源市济水办事处建业步行街“银河网吧”上网。上午9时许,济源市公安局民警在执勤巡逻过程中,发现网吧内吸毒前科人员赵战军,遂对其盘问检查,发现其随身携带的蓝色长方形钱包内有17包无色晶体状毒品疑似物。经称重,该毒品疑似物重13.91克。经鉴定,在该毒品疑似物重检出甲基苯丙胺成份。

上述事实,有以下经过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1、被告人赵战军的供述与辩解,证实其辩称蓝色长方形钱包是其在肯德基门口的路边捡到的,不知道钱包里有什么东西,钱包里装的邮政储蓄银行卡是其的,但已经丢了,不知道怎么会在钱包里。

2、证人周某某的证言,证实2014年10月11早上,其在济源市济水办事处建业步行街“银河网吧”用215号电脑上网。早上6时许,有名男子使用其旁边的216号电脑上网,到9时许,网吧内来了四五个民警直接走到这名男子旁,让他出示身份证,后让他把随身携带的东西都掏出来放到沙发上。这名男子就把一部金黄色的直板手机和一个蓝色男士钱包拿了出来放到了沙发上,民警查看后就把他带走了。

3、辨认笔录,证实周方方辨认出被告人赵战军是在“银河网吧”使用216号电脑上网,后被公安民警抓获的男子。

4、称重笔录,证实对被查扣的蓝色钱包内的无色晶体状毒品疑似物17包进行称重,共净重为13.91克。

5、鉴定文书,证实济源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对被查扣的无色晶体状毒品疑似物的部分样品进行检测,检出甲基苯丙胺成份。

6、现场检测报告书,证实对被告人赵战军进行尿检,结果呈吗啡-甲基安非他明阳性。

7、上缴毒品单据,证实被扣押的13.91克毒品已全部上缴。

8、银行卡交易明细及取款信息,证实户名为被告人赵战军,尾号为760的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卡交易明细,以及该银行卡取款后赵战军手机收到的取款信息。

9、照片,证实被扣押的蓝色长方形钱包和内装毒品的情况,以及对该毒品进行称重的情况。

10、案发、破经过、抓获证明、情况说明,证实济源市公安局民警在巡逻中发现吸毒前科人员赵战军在“银河网吧”内上网,后对其进行盘问,在其随身携带的蓝色钱包内发现一张银行卡、毒品疑似物若干、分装毒品的塑料包装袋若干,将其带回审查的情况。

11、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证实被告人赵战军犯贩卖毒品罪于2012年11月14日被济源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于2013年8月22日刑满释放。

12、视听资料及监控说明,证实2014年10月11日6时26分许,被告人赵战军来到“银河网吧”吧台,拿着金黄色直板手机,后其从怀里掏出的蓝色长方形钱包内取款付钱准备上网等情况。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战军违反国家关于毒品管制的法律规定,非法持有毒品甲基苯丙胺13.91克,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支持。对于赵战军辩解被查扣的蓝色钱包及内装的毒品不是其的辩解理由,经查,周方方的证言证实公安民警对赵战军进行盘问检查时,赵战军把一部金黄色的直板手机和一个蓝色男士钱包拿了出来;银行卡交易明细及手机取款信息证实蓝色钱包内有赵战军的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卡;视听资料也显示赵战军拿着金黄色直板手机并从怀里掏出蓝色长方形钱包取款付钱准备上网,结合其他书证,可以证实被查扣的蓝色钱包及内装毒品为赵战军所持有,故该辩解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赵战军曾因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和毒品再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赵战军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0月11日起至2015年12月10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济源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七份。

审 判 长  胡向东

人民陪审员  张立红

人民陪审员  孙亭亭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王浩杰

责任编辑: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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