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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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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庆伟危险驾驶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09
摘要:(2015)济刑初字第87号 公诉机关济源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7年6月1日出生。 济源市人民检察院以济检公诉刑诉(2015)6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5年3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

(2015)济刑初字第87号

公诉机关济源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7年6月1日出生。

济源市人民检察院以济检公诉刑诉(2015)6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5年3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济源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刚花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1月16日1时许,未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被告人王某某,酒后驾驶豫UH1230号牌轿车,从济源市轵城镇大驿村到济源市公安局济水派出所院内,被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王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221mg/100ml。

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刘某某、赵某某的证言,视听资料,驾驶人、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血样提取登记表,血醇检验报告书,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发还物品清单,案发破经过,查获经过,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酒后无证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辆,血液中酒精含量为221mg/100ml,超出了法律规定的血液中酒精含量80mg/100ml的醉酒标准,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王某某在案发后认罪态度较好,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15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即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济源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七份。

代理审判员  王浩杰

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

书 记 员  王 磊

责任编辑: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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