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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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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小娃、刘楠盗窃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09
摘要:(2015)济刑初字第4号 公诉机关济源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小娃,又名张志东,外号“老歪”,男,1973年9月11日出生。曾因犯盗窃罪于1990年被温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因犯盗窃罪于1994年被温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因犯销售赃物罪于2007年2

(2015)济刑初字第4号

公诉机关济源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小娃,又名张志东,外号“老歪”,男,1973年9月11日出生。曾因犯盗窃罪于1990年被温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因犯盗窃罪于1994年被温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因犯销售赃物罪于2007年2月2日被温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1000元,又因犯盗窃罪于2007年11月12日被温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2000元。

辩护人陆永鹏,河南豫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刘某,男,1984年9月4日出生

辩护人陈恭,河南豫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济源市人民检察院以济检公诉刑诉(2014)40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小娃、刘某犯盗窃罪,于2014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济源市人民检察院指派助理检察员师卢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小娃及其辩护人陆永鹏、被告人刘某及其辩护人陈恭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8月4日凌晨,赵东海(另案处理)准备盗窃汽车,被告人刘某驾驶黑色普桑轿车载赵东海和被告人张小娃从温县到济源。赵东海用自制的撬锁工具将被害人周某某的白色东风景逸SUV轿车和被害人韩某的红色现代瑞纳轿车撬开后盗走,三人将被盗汽车开回温县。案发后,被盗车辆已追退。

公诉机关对上述事实提供了被告人的供述、被害人的陈述、视频资料等证据,认为被告人张小娃、刘某盗窃他人财物,价值114000元,二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提请依法惩处。

被告人张小娃辩称,赵东海只是让其帮忙开车,其坐在车的后排,路上一直在睡觉,其醒来时赵东海让其开走白色东风景逸轿车,其不构成盗窃罪。其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张小娃虽然在公安机关供述其和赵东海在济源盗窃车辆,但其对自己有罪的肯定不能作为定罪的证据;张小娃与赵东海之间没有盗窃的共同故意,赵东海盗窃车辆时,刘某驾驶车辆的后排有亮光,不能证明张小娃对赵东海盗窃行为的明知;赵东海将车辆撬开驶离盗窃现场时盗窃行为已经完成,张小娃开被盗车辆时看到车上插的自制钥匙才知道车辆是盗窃的,张小娃将车辆开到温县是帮助赵东海转移赃物,张小娃的行为应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被告人刘某辩称,盗窃第一辆车时其并不知情,赵东海只是让其帮忙,盗窃第二辆车时其隐约感觉是偷车。其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刘某和赵东海没有盗窃的意思联络,并不知道赵东海盗窃,现有证据不能证明盗窃第一辆车时,被告人刘某可以看到赵东海的盗窃过程;盗窃第二辆车时刘某已经达到应当知道的要件,是实施第二次盗窃行为的从犯;案发后,刘某及其家属配合公安机关追回赃物,可以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4年8月4日凌晨,赵东海(另案处理)准备到济源市盗窃汽车。被告人刘某驾驶自己所有的黑色普桑轿车载赵东海和被告人张小娃从温县来到济源。在济源市济水办事处东庄村,赵东海用自制的撬锁工具将被害人周某某停放在胡同口的豫UG9718号牌白色东风景逸SUV轿车撬开后盗走。后三人又窜至济源市济水办事处狄庄村,赵东海用自制的撬锁工具将被害人韩某停放在胡同口的豫U77298号牌红色现代瑞纳轿车撬开后盗走。三人将被盗汽车开回温县。经鉴定,被盗的白色东风景逸SUV轿车价值54000元,被盗的红色现代瑞纳轿车价值60000元。案发后,被告人刘某的父亲刘某某将被盗车辆追回后退到济源市公安局,被盗车辆已退还被害人。

上述事实,有以下经过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1、被告人张小娃的供述与辩解,证实2014年8月初的一天晚上21时许,其在路上碰见赵东海坐在刘某的普桑轿车上,赵东海让其到济源给他开个车,并承诺给1000元好处费。其和赵东海坐在车的后排,刘某按赵东海指的路开车。后来其在车上睡觉,24时睡醒时车停在市区的路边,赵东海说先等一会。其又睡了一个多小时后,赵东海让其下车开一辆白色越野车,还有一辆红色小轿车,三辆车都停在路边,刘某开普桑车在前,其跟着,赵东海开红色轿车在最后,三人各开一辆车往温县回。在县城外先和刘某分开,然后其和赵东海把车停到赵东海家的院里。赵东海让其开车时,红色轿车和白色越野车已经没有牌照,是赵东海在市区卸掉的。其开白色越野车时,车上插了一把六棱扳手自制的钥匙。赵东海没给其1000元好处费。其与赵东海认识后,听赵东海说他曾经卖过赃车挣差价。

2、被告人刘某的供述与辩解,证实2014年8月初的一天下午,赵东海打电话说想用其的普桑轿车去巩义接人,见面后又让开车送他到济源,也没有说干什么,但其知道赵东海以偷车为生,每次去外地就是偷车,其不想去,赵东海说把他送到济源就可以。当天晚上八九点,其开车到赵东海家,赵东海把普桑轿车的牌照卸下,在村口接住“老歪”后,其开车载二人按赵东海的指示走便道去济源。晚上23时许到济源,赵东海说偷车还早,就把车停在路边休息。次日凌晨2时许,其按赵东海指的路拐到市区一个村庄,把车倒到路边熄火,赵东海一人从右后门下车,其见赵东海走到一辆白色东风牌越野车驾驶室旁边,用工具把车门锁捅开,然后把车打着,整个过程大概两三分钟。之后两车一起往回走,出市区后赵东海把车停在路边,说再开车去市区看看有没有合适的车。三人又开着普桑轿车,按赵东海指的路拐到市区的另一个村庄,赵东海让其把车停在一辆红色现代瑞纳轿车前面,在车里等了一会,赵东海让其把车开到瑞纳轿车旁边,赵东海下车用自制的钥匙打开车门,然后将车开走,其开车跟着。他们把车开到刚才停车的位置,赵东海开瑞纳车在前面领路,“老歪”开白色越野车,其跟在最后,到温县吕村村口分开。当天其坐在自己车的驾驶位,赵东海和“老歪”坐在后面,赵东海开车时他们坐在车里等。第二天下午赵东海打电话说沁阳有人要现代瑞纳车,让其一起去送车,其说不想去,赵东海没有再叫其。被盗的两辆车有济源牌照,回温县时牌照被卸了。赵东海用车前承诺给其1000元再加一箱油,但未给。

3、同案犯赵东海的供述与辩解,证实其在网上发布卖车信息,8月1日有人打电话说想买一辆北京现代瑞纳轿车和一辆东风景逸轿车,其决定去巩义偷车。8月3日上午张小娃到其家,其说买了一辆车,给张小娃1000元让他帮其开回来。当天19时许,其给刘某打电话说用他的普桑轿车去巩义接人。22时许,刘某到其家接其,其在附近的一个大修厂将普桑轿车的牌照卸下,刘某开车接住张小娃往巩义方向去,行驶了两三公里,其想到黄河桥上有摄像头,就对刘某说人在济源。其把手机导航打开,目的地设在宣化街,刘某按其所指道路开车。24时左右到济源,路过一个村的路口时其发现一辆东风景逸轿车,说人在那边的车里坐,让刘某跟着那辆车走。其拿着开锁工具下车后,将景逸轿车打开发动,刘某开车跟在后面,将车停在往轵城方向去的路边,其坐上刘某的车对刘某说再到市区接个人。根据导航显示宣化街旁边比较密集的胡同,其让刘某开车转,看见瑞纳轿车后,让刘某在车旁停下,其下车将瑞纳轿车撬开发动,刘某跟着其将车开到景逸轿车停放的地方。然后其开着瑞纳轿车,张小娃开着景逸轿车,刘某用其的手机导航在前面带路,一起回到温县。在两辆车开往轵城的路上其将牌照卸下放到车里,回家后将牌照扔进黄河。红色瑞纳轿车其以13000元的价格卖给一个南阳人,东风景逸轿车自己开。其说给张小娃1000元,刘某1000元外加一桶油,但是都没给。盗车工具是其用内六扳做的,盗车后扔黄河里了。偷车的路上就是闲聊,没说偷车的事情。其只是让他俩帮忙开车,撬车是其一人完成的。

4、被害人周某某的陈述,证实2014年8月3日14时许,其将豫UG9718号牌白色东风景逸SUV轿车停放在济水办事处东庄村北一巷14号旁边的南北胡同靠近路口西边的地方,8月4日6时30分许,发现车被盗。

5、被害人韩某的陈述,证实2014年8月3日20时许,其将豫U77298号牌红色北京现代瑞纳轿车停放在济水办事处狄庄村北2巷胡同口附近靠近路西的地方,8月4日5时30分许,发现车被盗。

责任编辑: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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