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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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顾典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09
摘要: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荥刑初字第445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顾典,男,1975年3月14日出生,汉族。曾因犯盗窃罪、私藏枪支弹药罪、盗窃公文、证件、印章罪于1994年4月被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

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荥刑初字第445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顾典,男,1975年3月14日出生,汉族。曾因犯盗窃罪、私藏枪支弹药罪、盗窃公文、证件、印章罪于1994年4月被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因犯非法拘禁罪于2004年7月7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因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09年12月2日被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因犯盗窃罪于2012年3月7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三个月;因犯盗窃于2013年7月30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13年11月11日刑满释放。因盗窃于2014年7月8日被荥阳市公安局行政拘留15日,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4年7月21日被荥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荥阳市看守所。

荥阳市人民检察院以荥检刑诉(2014)37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顾典犯盗窃罪,于2014年10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荥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爱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顾典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己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

1、2014年6月28日凌晨,被告人顾典携带锤子到荥阳市京城路检察院家属院北楼西边楼下,趁无人之际,将失主崔某某停放在楼下的一辆豫A1YN77黑色本田雅阁轿车副驾驶车玻璃砸碎,把崔某某放在轿车储物格内的一部黑色三星手机(I929型)、一个白色充电宝盗走。经鉴定,被盗三星I929型手机价值1233元。现该手机已追回并发还失主。

2、2014年7月初的一天晚上,被告人顾典携带螺丝刀到荥阳市京城办妇幼保健院附近的奇瑞花园小区,将失主毛某某停放在小区东边楼下的豫A367UQ五菱之光面包车右侧中门玻璃用螺丝刀弄开后,将车内的五十元现金和一个挎包盗走。后被告人顾典又到该小区西边楼下,用随身携带的螺丝刀将失主吴某某停放在该处的豫A7159H东风小康面包车左侧中门玻璃弄开后,将车内的一箱牛奶、一箱火龙果盗走。现赃款已挥霍赃物已无法追回。

针对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交了被告人供述、失主陈述、辨认笔录及照片、收缴、发还物品清单、鉴定结论、前科材料、到案经过等相关证据,指控被告人顾典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顾典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及犯罪事实均不持异议。

经审理查明:

1、2014年6月28日凌晨,被告人顾典携带锤子到荥阳市京城路检察院家属院北楼西边楼下,趁无人之际,将失主崔某某停放在楼下的一辆豫A1YN77黑色本田雅阁轿车副驾驶车玻璃砸碎,把崔某某放在轿车储物格内的一部黑色三星手机(I929型)、一个白色充电宝盗走。经鉴定,被盗三星I929型手机价值1233元。现该手机已追回并发还失主。

2、2014年7月初的一天晚上,被告人顾典携带螺丝刀到荥阳市京城办妇幼保健院附近的奇瑞花园小区,将失主毛某某停放在小区东边楼下的豫A367UQ五菱之光面包车右侧中门玻璃用螺丝刀弄开后,将车内的五十元现金和一个挎包盗走。后被告人顾典又到该小区西边楼下,用随身携带的螺丝刀将失主吴某某停放在该处的豫A7159H东风小康面包车左侧中门玻璃弄开后,将车内的一箱牛奶、一箱火龙果盗走。现赃款已挥霍赃物已无法追回。

上述事实,被告人顾典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失主崔某某、吴某某、毛某某的陈述、辨认笔录及照片、收缴、发还物品清单、鉴定结论、前科材料、到案经过等相关证据在卷证实。经庭审质证,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且能相互印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顾典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荥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顾典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顾典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且被告人顾典采用破坏性手段盗窃他人财物,造成他人财物损毁,依法予以从重处罚。被告人顾典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依法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顾典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7月8日起至2015年4月7日止;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顾典的非法所得予以追缴后返还失主。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六份。

审判长  张义苹

审判员  焦焕利

审判员  赵 睿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四日

责任编辑: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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