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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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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杰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09
摘要:(2015)潢刑初字第022号 公诉机关潢川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石杰(乳名“俊杰”),男,1982年出生,户籍所在地潢川县来龙乡(案发时租住潢川县春申办事处机场新区)。2004年9月13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4年,2012年7月2日

(2015)潢刑初字第022号

公诉机关潢川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石杰(乳名“俊杰”),男,1982年出生,户籍所在地潢川县来龙乡(案发时租住潢川县春申办事处机场新区)。2004年9月13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4年,2012年7月2日经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假释,假释考验期限自2012年7月6日起至2015年1月21日止。因涉嫌盗窃犯罪,2014年6月30日被潢川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4年8月1日经潢川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日被潢川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潢川县看守所。

潢川县人民检察院以潢检监诉(2014)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石杰盗窃罪,于2014年12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潢川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俊辉、赵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石杰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潢川县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4年3月17日至20日期间的一天下午,被告人石杰窜至潢川县方店新农村1号楼杨XX家,利用技术性开锁工具打开防盗门,从室内盗走一枚男式黄金戒指、一枚钻石戒指、两条黄金项链、一条黄金手链和吊坠,价值24497元以及手机充电器和一男式黑色钱包等物品。后石杰将所偷戒指、项链卖到武汉一首饰加工店,共卖3000多元。

2、2014年3月13日21时左右,被告人石杰窜至潢川县春申办事处翠竹园小区4号楼3单元1楼东户黄XX的哥家,利用技术性开锁工具打开防盗门,从室内盗走索尼笔记本电脑一部,经潢川县价格论证中心鉴定索尼笔记本电脑价值人民币2437元。

3、2014年4月28日14时左右,被告人石杰窜至潢川县公交公司王XX家,利用技术性开锁工具打开防盗门,从室内盗走一台黑色联想笔记本电脑和一部OPPO手机等物品。经潢川县价格论证中心鉴定黑色联想笔记本电脑价值人民币3140元,OPPO手机价值人民币155元。

4、2014年2月21日至3月26日的一天夜晚,被告人石杰窜至潢川县方店新农村杨XX家,利用技术性开锁工具打开防盗门,从室内盗走一台海尔液晶电视。经潢川县价格论证中心鉴定海尔液晶电视机价值人民币3800元。

5、2014年5月1日前后的一天上午11时左右,被告人石杰窜至潢川县崔井村团柏树村民组王XX家,利用技术性开锁工具打开防盗门,从室内盗走2000多现金以及银镯、银锁、手镯和一部酷派手机和两盒中华烟等物品。酷派手机经潢川县价格论证中心鉴定价值人民币225元。

6、2014年5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石杰窜至潢川县城关建国新村16号楼三单元6楼东户王X丙家,利用技术性开锁工具打开防盗门,从室内将两部手机盗走,其中一部是联想牌A218T型。经潢川县价格论证中心鉴定该联想牌A218T型手机价值人民币110元。

以上六起被盗窃财物,折合人民币共计36364元。

针对上述指控,检察机关提供了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现场勘查笔录、相关物证、书证、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在卷证实。认为被告人石杰入室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石杰在假释考验期内犯新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撤销假释,数罪并罚。

被告人石杰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第一、五起犯罪事实有异议,认为在第一起事实中,其没有盗窃两条黄金项链和黄金手链;在第五起事实中,其盗窃的现金中有部分假币,不应计入盗窃数额。

经审理查明

一、2014年3月17日至20日期间的一天下午,被告人石杰窜至潢川县方店新农村1号楼杨XX家,利用技术性开锁工具打开防盗门,从室内盗走一枚男式黄金戒指、一枚钻石戒指、两条黄金项链、一条黄金手链和吊坠,以上物品价值25497元,另盗窃手机充电器和一男式黑色钱包等物品。后被告人石杰将所盗戒指、项链卖到武汉一首饰加工店,共计获款3000余元。

二、2014年3月13日21时左右,被告人石杰窜至潢川县春申办事处翠竹园小区4号楼3单元1楼东户黄XX的哥家,利用技术性开锁工具打开防盗门,从室内盗走索尼笔记本电脑一部,经潢川县价格论证中心鉴定,索尼笔记本电脑价值人民币2437元。

三、2014年4月28日14时左右,被告人石杰窜至潢川县公交公司王XX家,利用技术性开锁工具打开防盗门,从室内盗走一台黑色联想笔记本电脑和一部OPPO手机等物品。经潢川县价格论证中心鉴定,黑色联想笔记本电脑价值人民币3140元,OPPO手机价值人民币155元。

四、2014年2月21日至3月26日的一天夜晚,被告人石杰窜至潢川县方店新农村杨XX家,利用技术性开锁工具打开防盗门,从室内盗走一台海尔液晶电视。经潢川县价格论证中心鉴定,海尔液晶电视机价值人民币3800元。

五、2014年5月1日前后的一天上午11时左右,被告人石杰窜至潢川县崔井村团柏树村民组王XX家,利用技术性开锁工具打开防盗门,从室内盗走2000多元现金以及银镯、银锁、手镯,一部酷派手机和两盒中华烟等物品。经潢川县价格论证中心鉴定,酷派手机价值人民币225元。

六、2014年5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石杰窜至潢川县城关建国新村16号楼三单元6楼东户王X丙家,利用技术性开锁工具打开防盗门,盗走两部手机,其中一部是联想牌A218T型。经潢川县价格论证中心鉴定,联想牌A218T型手机价值人民币110元。

以上六起被盗窃财物,现金及物品折合人民币共计37364元。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证实:

被害人陈述

(1)被害人杨XX2014年3月20日陈述:我住方店新农村1号楼(一期)三单元6楼西户。3月17日到我和我老婆到我老婆妈家去了,走时俺爱人把后门锁住,用钥匙从外面反锁住了。今天下午八点钟左右,我爱人回家发现防盗门只是带住了,没有反锁,发现屋内被偷。丢的有男式戒指、钻石戒指、一条金项链,这些东西都放在床头柜里。柜子抽屉里有一条黄金项链、一个吊坠和一条黄金手链,价值总共计伍万元整。

(2)被害人黄XX2014年3月14日陈述:昨天晚上20时许我哥将家里的防盗门锁好休息了。大概22时许,邻居来敲我家门说我家的门没锁好,开着。我家人出来看没发现有东西丢,就把门关住了。直到今天早上9点的时候我才发现自己的电脑不见了。电脑是2012年购买的,价值6700元,索尼牌的,黑色笔记本电脑;还有200元现金;一个工商银行的U盾,价值40元;一个耐克黑色运动包,价值400元;一个黑色文件包,价值100元。共计损失7240元。

(3)被害人王XX2014年4月28日陈述:今天下午1点40分左右,我们将防盗门关好以后,走了。6点多钟,我们回家以后,发现屋内的物品被翻动了,卧室内放的一台笔记本电脑,一个数码相机,一个刮胡刀都被盗了,我们就打电话报警了。被盗的有一台联想牌笔记本电脑、外壳是黑色的,屏是15.6的,去年5月1日左右买的,大概花5000块钱,一部佳能牌数码相机,大概是去年过年的时候买的,大概花了2000多块钱,刮胡刀是奔腾牌的,100块钱左右。

责任编辑: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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