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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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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单位山东吞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非法占用农用地等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09
摘要:(2015)潢刑初字第035号 公诉机关潢川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单位山东吞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玉山路46号(大昌商务楼四楼)。 法定代表人李X,男,该公司董事长。 诉讼代表人卞波,男,31岁,任山东吞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2015)潢刑初字第035号

公诉机关潢川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单位山东吞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玉山路46号(大昌商务楼四楼)。

法定代表人李X,男,该公司董事长。

诉讼代表人卞波,男,31岁,任山东吞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辩护人王甫,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李X(曾用名“李XX”、“李XX”),男,1974年出生,山东吞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董事长、法定代表人,住山东省东营市西城(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光山县白雀园镇)。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犯罪,于2014年8月11日被山东省东营市公安局东营分局抓获,2014年8月13日被信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寻衅滋事犯罪,于2014年9月16日经潢川县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被信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逮捕。现羁押于信阳市看守所。

辩护人朱明勇,北京市中关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易善良,河南紫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李X乙,男,1957年出生,系光山县白雀园镇“沿河新区”项目部负责人,住信阳市浉河区(户籍所在地:信阳市浉河区五里)。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犯罪,于2014月9月3日被信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冯吉祥,河南晓燕律师事务所律师。

潢川县人民检察院以潢检刑诉(2015)1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单位山东吞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被告人李X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寻衅滋事罪,被告人李X乙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5年2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潢川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熊永才、吴玉忠出庭支持公诉,被告单位法定代表人李X、诉讼代表人卞波、辩护人王甫、被告人李X及其辩护人朱明勇、易善良,被告人李X乙及其辩护人冯吉祥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潢川县人民检察院指控:

(一)非法占用农用地

2012年2月,山东吞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吞达公司”)与河南省光山县白雀园镇人民政府签订《招商协议》,约定由吞达公司对光山县白雀园镇沿河村建设“沿河新型农村社区”工程进行投资。招商协议签订后,光山县白雀园镇镇政府成立了“沿河新型农村社区建设指挥部”(以下简称“指挥部”),负责征地、拆迁、安置、补偿等工作。吞达公司成立了“沿河新型农村社区项目部”(以下简称“项目部”),负责土地平整、配合指挥部工作,被告人李X乙负责项目部的全面工作;邹XX(另案处理)配合指挥部负责拆迁、征地、土地平整等工作。2011年至2014年期间,指挥部与项目部共征地1079亩,其中491亩于2013年12月经信阳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报河南省土地综合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另588亩土地未取得合法手续。2013年底开始,被告人李X、李X乙、邹XX明知上述土地未取得批准手续,擅自安排施工机械对未取得合法手续的土地进行了平整,造成大量耕地被占压。2014年11月经河南省国土资源调查规划院组织专家鉴定组鉴定:光山县白雀园镇沿河村郑湾组有29.57亩土地的种植条件严重毁坏。后白雀园镇政府组织人员对被毁坏的土地复耕。2015年1月14日,经河南省国土资源调查规划院组织专家鉴定组鉴定:被压占的29.57亩耕地原耕作层上所覆压的砂石已被清除干净,基本达到复耕条件和耕种条件。

(二)寻衅滋事

2014年1月13日,被告人李X因对“沿河新型农村社区”项目施工进度不满,要求项目部人员及毕XX(已判刑)等人“吓唬、吓唬”带头阻挠施工的郑XX等人。当天夜里22时许,毕XX等人窜至光山县白雀园镇沿河村郑湾组郑X甲家,将郑X乙带走并对其殴打,后逼迫郑X乙将郑XX家门喊开。被告人李X其后也赶到郑XX门口,后被告人李X、毕XX等人对郑XX进行殴打,致郑XX受伤。经光山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郑XX的伤情为轻伤二级。案发后,由光山县白雀园镇“沿河新型农村社区”项目部赔偿郑XX65000元。

上述事实,检察机关提供了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相关书证、物证照片等证据证明。认为被告单位吞达公司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等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耕地等农用地大量毁坏,被告单位吞达公司及作为该被告单位主管人员的被告人李X及直接责任人员李X乙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应当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案被告人李X还结伙作案,随意殴打他人,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案被告人李X一人犯数罪,适用数罪并罚的有关规定。

被告单位吞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讼代表人及其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吞达公司非法占用农用地的事实和罪名有异议,认为,1、本案中,无论是指挥部,还是项目部,均无被告单位吞达公司工作人员参与,公诉机关指控吞达公司非法占用农用地无事实和法律依据;2、光山县白雀园镇镇政府是涉案农用地征地、拆迁及土地平整的唯一法人主体,镇政府在征地过程中违反法律规定而引发的非法占用农用地之责任,应当由镇政府承担;3、项目部系指挥部下设,协助指挥部征地、拆迁、平整土地,与指挥部均属于白雀镇政府为履行《招商协议》而设立的部门,与被告单位无关联;4、涉案土地没有实际毁损,且在复耕后达到种植条件,没有改变土地性质。综上,应依法宣告被告单位吞达公司无罪。

被告人李X辩称,1、作为吞达公司的法定代表人,2012年2月该公司与白雀镇政府签订“沿河新型农村社区”工程建设项目招商合同,项目以光山县委、县政府及白雀园镇政府为主,由县委、县政府及镇政府负责项目征地、拆迁、补偿工作,吞达公司负责项目的投资资金及该项目公共设施的配套;该项目的所有报批手续都是政府负责。2、吞达公司与白雀园镇政府签订该投资项目,其作为投资人的主要目的是为了给家乡的父老乡亲做好事,回报桑梓、家乡。截止目前,吞达公司已经投资2个多亿。3、其与白雀园政府签订招商合同后,吞达公司无偿出资在白雀园东岸修建一座大桥,解决了白雀园东西两岸七、八万百姓交通不便的问题,又连续几年为沿河村曹畈村村民每年每户发放慰问金,为该村60岁以上的老人每年每人发放春节慰问金。4、吞达公司为了继续推进、完善白雀园的这个项目,目前面临前所未有的困难和压力,请求法庭能够对其从轻处罚,尽快重新启动项目,完善后期项目,以便吞达公司和其本人尽最大的努力,配合政府把该项目善始善终完成,给白雀园百姓一个交代。5、对公诉机关指控其寻衅滋事的事实没有意见,但是认为应定性为故意伤害罪名。

责任编辑: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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