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潢刑初字第021号 公诉机关潢川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杨XX,男,1972年出生,住安徽省阜阳市颍上县夏桥镇。因涉嫌盗窃犯罪,2014年9月29日被安徽省颍上县公安局夏桥派出所抓获。2014年10月9日被潢川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4年10月22日经潢川县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被潢川县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潢川县看守所。 辩护人杨品辉,安徽睿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潢川县人民检察院以潢检刑诉(2014)16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XX犯盗窃罪,于2014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潢川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杜婷婷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XX及其辩护人杨品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潢川县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2年2月14日,被告人杨XX伙同杨X、杨X乙(均已判刑)等人驾驶一辆货车窜至潢川县白店乡周寨村白小庄组,通过中介人张XX,利用群众麻痹心理,采取掩藏稻包的方法盗窃王XX家水稻约4200斤。 2、2012年2月18日,被告人杨XX伙同杨X、杨X乙等人驾驶一辆货车窜至潢川县白店乡桂陈村张营组,通过中介人张XX,利用群众麻痹心理,采取掩藏稻包的方法盗窃卢XX家水稻约2000斤。 3、2012年2月18日,被告人杨XX伙同杨X、杨X乙等人驾驶一辆货车窜至潢川县白店乡桂陈村张营组,通过中介人张XX,利用群众麻痹心理,采取掩藏稻包的方法盗窃卢继花家水稻约860斤。 4、2012年2月19日,被告人杨XX伙同杨X、杨X乙等人驾驶一辆货车窜至潢川县白店乡桂陈村张营组,通过中介人张XX,利用群众麻痹心理,采取掩藏稻包的方法盗窃卢X乙家水稻约2400斤。 5、2012年2月19日,被告人杨XX伙同杨X、杨X乙等人驾驶一辆货车窜至潢川县白店乡桂陈村张营组,通过中介人张XX,利用群众麻痹心理,采取掩藏稻包的方法盗窃王X乙家水稻约520斤。 6、2012年3月13日,被告人杨XX伙同杨X、杨X乙等人驾驶一辆货车窜至潢川县白店乡桂陈村桂营组,通过中介人张XX,利用群众麻痹心理,采取掩藏稻包的方法盗窃朱XX家水稻约2000斤。 7、2012年3月13日,被告人杨XX伙同杨X、杨X乙等人驾驶一辆货车窜至潢川县白店乡桂陈村桂营组,通过中介人张XX,利用群众麻痹心理,采取掩藏稻包的方法盗窃郭XX家水稻约3000斤。 8、2012年3月14日,被告人杨XX伙同杨X、杨X乙等人驾驶一辆货车窜至潢川县白店乡桂陈村桂营组,通过中介人张XX,利用群众麻痹心理,采取掩藏稻包的方法盗窃金XX家水稻约500斤。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交了被害人陈述、证人张XX证言、同案人供述、鉴定意见、相关书证及被告人杨XX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认为被告人杨XX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杨XX辩称,1、其在本案中不是老板,老板应该是杨X丙;2、公诉机关指控的盗窃数量和盗窃金额不是事实;3、案发后,其本人和其他同案人积极赔偿了被害人的损失。 被告人杨XX的辩护人认为,1、被告人杨XX在本案中系从犯,应当依法减轻处罚;2、公诉机关指控被盗水稻的数量仅有被害人陈述,且该陈述是推测性语言,属于事实不清;3、被告人杨XX在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其主要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4、被害人的损失均已得到赔偿,可以减轻被告人杨XX的责任。 经审理查明:1、2012年2月14日,被告人杨XX伙同杨X、杨X乙(均已判刑)等人驾驶一辆货车窜至潢川县白店乡周寨村白小庄组,通过中介人张XX,利用群众麻痹心理,采取掩藏稻包的方法盗窃王XX家水稻约4200斤。 2、2012年2月18日,被告人杨XX伙同杨X、杨X乙等人驾驶一辆货车窜至潢川县白店乡桂陈村张营组,通过中介人张XX,利用群众麻痹心理,采取掩藏稻包的方法盗窃卢XX家水稻约2000斤,盗窃卢X乙家水稻约860斤。 3、2012年2月19日,被告人杨XX伙同杨X、杨X乙等人驾驶一辆货车窜至潢川县白店乡桂陈村张营组,通过中介人张XX,利用群众麻痹心理,采取掩藏稻包的方法盗窃卢X乙家水稻约2400斤,盗窃王X乙家水稻约520斤。 4、2012年3月13日,被告人杨XX伙同杨X、杨X乙等人驾驶一辆货车窜至潢川县白店乡桂陈村桂营组,通过中介人张XX,利用群众麻痹心理,采取掩藏稻包的方法盗窃朱XX家水稻约2000斤,盗窃郭XX家水稻约3000斤。 5、2012年3月14日,被告人杨XX伙同杨X、杨X乙等人驾驶一辆货车窜至潢川县白店乡桂陈村桂营组,通过中介人张XX,利用群众麻痹心理,采取掩藏稻包的方法盗窃金XX家水稻约500斤。 综上,被告人杨XX伙同他人多次窃取水稻约15480斤,价值20588.40元。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的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证实: 1、被害人陈述 (1)被害人王XX陈述,证实张XX领人到其家收稻谷,该伙人采取藏包的方法导致其损失4200斤稻谷,7000元钱。(附王XX领到杨XX等人盗窃案赔偿款3800元的领条) (2)被害人卢XX陈述,证实2012年2月,张XX领一姓杨老板到其家收稻谷,该伙人采取藏包的方法导致其损失经济损失2000多元。(附卢XX领到杨XX等人盗窃案赔偿款1460元的领条) (3)被害人卢X乙陈述,证实2014年2月,张XX领安徽一姓杨老板到其所在地收购稻谷,其损失稻谷共计1000斤左右,价值1000多元。(附卢X乙领到杨XX等人盗窃案赔偿款650元的领条) (4)被害人卢X乙陈述,证实2012年农历2月份,张XX领一伙9人到其家收稻子,一共损失2400斤左右。(附卢X乙领到杨XX等人盗窃案赔偿款1000元的领条) (5)被害人王X乙陈述,证实2012年2月,队上来一伙安徽收稻子的,老板姓杨,四十多岁,个头不算高,其损失稻子1000斤左右,合计价值1000多元。(附王X乙领到杨XX等人盗窃案赔偿款680元的领条) (6)被害人朱XX陈述,证实2012年3月13日,他们队上来一伙安徽收稻子的,老板姓杨,其损失有2000斤稻,价值2000多元。(附朱XX领到杨XX等人盗窃案的赔偿款1000元的领条。) (7)被害人郭XX陈述,证实张XX领收稻的老板(姓杨)去收稻,谈好价钱每斤1.33元。之后他们开始称,装稻包,搬到外面摆放成四排。他们在外面摆放稻包的时候,不让他和他爱人桂XX出去,让桂XX看磅,让他挖稻斟袋子。他们要出去,姓杨的一伙人找借口不让,等称装好后让郭XX他们出去数袋子。进屋后,姓杨的老板把钱数够后给桂XX。他们感觉少了3000多斤,损失有4200元。收稻谷的老板姓杨,开蓝色车。(附郭XX领到杨XX等人盗窃案的赔偿款1630元的领条)。 (8)被害人金XX陈述,证实2012年3月14日上午,队上来了一伙安徽收稻子的,由张XX领着,老板姓杨,金XX损失有600斤稻左右,价值700多元(附金XX领到杨XX等人盗窃案的赔偿款810元的领条)。 2、证人证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