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刑事判决书

旗下栏目: 刑事判决书

胡XX故意伤害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09
摘要:(2015)潢刑初字第0042号 公诉机关潢川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胡XX,男,1979年出生,住潢川县定城办事处环城东路。因涉嫌故意伤害犯罪,于2014年11月11日被潢川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故意伤害犯罪,于2014年12月17日被潢川县公安局逮捕。2015年3月5日

(2015)潢刑初字第0042号

公诉机关潢川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胡XX,男,1979年出生,住潢川县定城办事处环城东路。因涉嫌故意伤害犯罪,于2014年11月11日被潢川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故意伤害犯罪,于2014年12月17日被潢川县公安局逮捕。2015年3月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胡行日,河南捷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潢川县人民检察院以潢检刑诉(2015)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胡XX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3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潢川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林运良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胡XX及其辩护人胡行日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潢川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0月12日1时许,被告人胡XX伙同龚XX(另案处理)等人一同乘出租车到潢川县城关“大鹏烧烤”店,因琐事与正在该店吃饭的戚XX等人发生争执并引发厮打。在厮打中,被告人胡XX持啤酒瓶将戚XX头部砸伤后逃窜。经潢川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戚XX的伤情为轻伤二级。

针对上述指控,检察机关提供了相关书证、物证照片、鉴定意见、证人证言、被害人的陈述、被告人供述及辩解等证据证明。认为被告人胡XX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胡XX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无异议。辩护人认为被害人在本案中有过错;被告人胡XX是初犯、偶犯,认罪态度较好,有自首情节,请求对其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4年10月12日1时许,被告人胡XX伙同龚XX(另案处理)等人一同乘出租车到潢川县城关“大鹏烧烤”店,因琐事与正在该店吃饭的戚XX等人发生争执并引发厮打。在厮打中,被告人胡XX持啤酒瓶将戚XX头部砸伤后逃窜。经潢川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戚XX的伤情为轻伤二级。2014年11月11日9时许,被告人胡XX到潢川县公安局刑警大队投案。

案发后,被告人胡XX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协议,赔偿被害人戚XX损失100000元,被害人戚XX表示对胡XX及龚XX谅解,不再要求追究其刑事责任。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证实:

1、相关书证

(1)被告人户籍信息。

(2)潢川县公安局刑警大队出具的到案经过:2014年11月11日9时许,涉嫌故意伤害罪的犯罪嫌疑人胡XX主动到潢川县公安局刑警大队投案,供述其2014年10月12日凌晨2点左右在潢川县城关北关“大鹏烧烤”店门口将人打伤的经过。

(3)被告人胡XX与被害人戚XX达成赔偿100000元的和解协议书、收条在卷。

2、潢川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法医鉴定意见:戚XX损伤程度符合轻伤二级。附戚XX的医院诊断证明及伤情照片在卷。

3、辨认笔录。

4、证人证言:

(1)证人朱XX的证言:2014年10月11日23时许,我和“琪琪”、“安明”“满满”一块在北关口大鹏烧烤店吃烧烤,12日1时许,我们吃完饭就准备走,“满满”说他出去开车,我就和“琪琪”、“安明”一块在大鹏烧烤店等着,接着从门外进来三四个人,进来后跟我们说了一句话,我当时没有听清,“安明”就对他们说了几句话,然后有一名男子拿起桌子旁边的啤酒瓶子对“安明”头上砸过去,接着还有一名男子也拿瓶子对安明头上砸。一个男子,身高一米七左右,中等身材,另一名男子我没有看清楚,他们都是20多岁。

(2)证人董XX的证言:我到COCO楼下开车,到我回来时我看见戚XX被人打伤了,有三个20多岁的男子往北关口红路灯北面跑,我去的时候看到戚XX的头部有两道口子,那几个人刚打完戚XX正准备跑。

(3)证人李X的证言证实其当时喝多了模模糊糊的看到两、三个人打戚XX,看见戚XX的时候,戚XX头部已经有两道口子了,打戚XX的人中有一个人喊“国辉走”,然后还给国辉喊老大,其余内容与董XX证明的内容基本一致。

(4)证人吴XX(烧烤店老板)证言:打人的三个人是从一辆红色尼桑车(豫SE60**)下来的,这三个人都是20多岁,有一个是胖子,还有一个身材较瘦的,还有一个人中等身材,身都在高一米七左右。我听到酒瓶碎的声音后我回头看到那三个人在殴打一个男子,他们有一个人拿啤酒瓶对在我这吃饭的那男子头上砸,其他人对那男子身上拳打脚踢,那男子头被打开了,一直流血。我只看到他们从桌子旁边拿了两个啤酒瓶子。在场的有我,还有和挨打那男子一块吃饭的两个女的。

(5)证人潘XX证言:我有一辆红色日产尼桑牌越野轿车,车牌号是:豫SE60**。我认识胡XX,平时我们都叫他胡X。2014年10月12日凌晨1点左右,我开着我的车拉着他和他的朋友一起去九头崖附近吃烧烤,走到北关口德克士对面的一家烧烤店门口,胡X看见他的一个干妹在那吃烧烤,胡X给她打电话,他干妹没有接电话,胡X就下车拉他干妹回家,可能是他干妹不愿意走,他干妹一块吃烧烤的有男的,也有女的,就问时咋弄的?我看他们都喝酒了,我就和他朋友一起劝胡X上车走了。胡X不愿意回家,于是又给他送到奇味烧烤,接着他和他朋友下车走了,我就开车走了。后来啥情况我不清楚了。我不认识龚XX。

5、被害人戚XX的陈述:2014年10月12日2时许,我和我朋友董XX、“琪琪”还有一个20多岁的女子在“大鹏烧烤”吃饭,吃饭快结束的时候,董XX出去开车。我和“琪琪”还有另外一个20多岁的女子在那坐着聊天,一会来了几个人,一个男子站在我的前面,然后我肩膀被后面的人按住,我前面的那个男子就从地上捡起一个啤酒瓶对着我的头部右侧砸了一下,当时我喝的有点多,不知道是谁将我拉到烧烤店门边,对我拳打脚踢,我当时被打闷了,又感觉一个人用啤酒瓶子对着我的头部右侧砸了一下,“琪琪”和另外一个女子在旁边拉架,“琪琪”将我护住后,我听到有人喊了一声“国辉,快走”,然后打我的人就开车跑了。是开日产尼桑车走的。啤酒瓶子是我们吃完饭剩下的瓶子。在场的有“琪琪”和我们一桌吃饭的一个20多岁的女子,我不认识,还有烧烤店的老板。

6、被告人胡XX的供述及辩解:我是来投案的,因为2014年10月12日凌晨1点左右在潢川县城关北关“大鹏烧烤”店给一个男的头打开了。2014年10月11日晚上,我们在奇味烧烤,正在吃的过程中,潘XX开一辆车也过来吃烧烤,我们说再换个地方吃,潘XX带着我们走到九头崖附近准备吃大排档,我看见有两个女孩,其中一个蹲在地上哭的女孩是我干妹,叫李X,另外一个我不认识,她正在旁边安慰李X,我问她要不要回家,我送她回去,她说好,就去旁边的“大鹏烧烤”店拿她的包准备跟我一块送她回家。她回到“大鹏烧烤”店时应该是和她一起吃饭的有两个男的站起来了,当时看样子想过来打我,后来被李X给他们推回去了,那两个男的就不让李X走,后来我就又返回到奇味烧烤店吃烧烤,我当时考虑李X喝多了,怕他受到伤害,就和我们一起吃饭的一个叫龚XX的一块打的又回到“大鹏烧烤”店,我们到以后,刚才安慰李X的那个女孩认识龚XX,他们就在一起说话,我就跟李X说,你起来,俺们一块走,李X还没说话,刚开始拿两个男的中的一个站起来抓住我的衣服打我,然后我和他互相打起来了,当时我们都喝酒了,这时我看见一辆白色的宝来轿车开过来,刹车很急,车上下来的人手里拿的有刀,我看样子不对,就拿桌子上的酒瓶朝拉着我衣服的那男的头上砸了一下,接着这个男的就倒地下去了,我就往东边跑了。龚XX当时有没有动手打人我没注意。我当时打那个男的时候就不知道龚XX在哪,一直到我跑的时候才看见他在我前面跑,他跑哪去了我不知道。潘XX开的时一辆枣红色尼桑牌越野车。我是临时从那桌子上拿的酒瓶子打的。大概有十天,龚XX给我打个电话说他被别人告了,说那天打那个男的时候别人认识他,就把他告了,说是他打的人,我当时也没有意识到事情的严重性,后来我就想着要来投案,把事情经过向你们讲一下。

责任编辑:国平

最火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