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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永成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09
摘要:(2014)潢刑初字第00185号 公诉机关潢川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永成,男,1970年出生,住江苏省连云港市赣榆县。因涉嫌诈骗犯罪,于2014年8月11日被赣榆县公安局青口派出所抓获后临时羁押,同年8月15日被潢川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犯罪,于2014年

(2014)潢刑初字第00185号

公诉机关潢川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永成,男,1970年出生,住江苏省连云港市赣榆县。因涉嫌诈骗犯罪,于2014年8月11日被赣榆县公安局青口派出所抓获后临时羁押,同年8月15日被潢川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犯罪,于2014年9月16日经潢川县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被潢川县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潢川县看守所。

辩护人殷海铭,河南奥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潢川县人民检察院以潢检公诉刑诉(2014)12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永成犯诈骗罪,于2014年11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潢川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汪家勋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波、被害人徐XX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潢川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4月份,被告人李永成承诺可以替潢川县上油岗文尧水产公司招收到剥虾工人,但需要付定金为由,骗取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徐XX现金人民币200000元。被告人李永成得到此款后并没有为该公司招收工人,而是去澳门将钱挥霍。案发后,被告人李永成的亲属退赔被害人徐XX现金人民币100000元。

针对上述指控,检察机关提交了相关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李永成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证实。认为被告人李永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已构成诈骗罪,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李永成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无异议。

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案发后,被告人李永成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其供述的事实属于办案机关没有掌握并影响定性的证据,属于坦白;其亲属退赔了部分损失;系偶犯、初犯,请求对其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4年4月份,被告人李永成承诺可以为潢川县上油岗文尧水产公司招收到剥虾壳的工人,但需要付定金为由,同年4月15日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徐XX安排财务人员将现金人民币200000元汇至被告人李永成的银行卡上。被告人李永成得到此款后并没有为该公司招收工人,而是将钱取出到澳门赌博将钱输掉。案发后,被告人李永成的亲属退赔被害人徐XX现金人民币100000元。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证实:

1、相关书证

(1)李永成的户籍证明。

(2)赣榆县公安局证明被告人李永成无违法犯罪记录。

(3)赣榆县公安局青口派出所抓获经过:2014年8月11日14时许,青口派出所民警杨强、王庆平在青口镇黄海路建设银行巡逻盘查时将李永成抓获。抓获过程中,李永成没有反抗。附赣榆县看守所出所登记表,证实李永成于2014年8月11日被羁押。

(4)被告人李永成收到和支取200000元的的银行交易清单、凭证在卷。

(5)李永成往来澳门赌博的出入境查询记录。

(6)李永成与徐XX、刘XX通话记录。

(7)徐XX、刘XX去连云港找李永成时的火车票。

(8)被害人徐XX收到被告人李永成的亲属退还10万元现金的收条。

2、证人证言

(1)证人刘XX的证言:2014年春天我和我公司的人出差到连云港遇到李永成,他说他可以带工人来潢川做工,我想我们公司需要工人就相互留了电话号码。过完年,他邀请我专门到连云港去谈招工的情况,他当时表示可以为我们公司招100人,2014年4月初他才和我们电话联系,要求我们公司先汇30万现金,4月15日我们公司通过建设银行给他汇去20万现金,汇过现金后几天他说过几天工人就到,再后来打他电话他就不接了,4月底他手机关机了,再也联系不上了。2014年5月2号,我去连云港李永成家,他老婆说他几天没有回来,她也联系不上他。

当时,李永成要求给付每名工人等待费4000元,100名就是40万,让我们预付定金30万,考虑到资金紧张,就和他谈现付20万定金,工人到场后一次付清。他同意后,我们就让他准备好建设银行卡给他转账20万,因为我们公司是建行的账户,这样转账方便。钱是公司财务汇去的,李永成将他的建设银行账户发到我手机上,我让财务汇的。

之前说好4月22日工人进场,但到了22日他没有带人来潢川,我们电话联系他时,他说找不到人,让我们再等等,后来电话就联系不上他了。我5月2日夜火车去了连云港,在那里等了三天也联系不上他,5月5日中午我只好坐火车回潢川了。我回家后,感觉李永成失去联系事情严重了,于5月14日向潢川县公安局报案了。

(2)证人王XX的证言:我和李永成以前是夫妻关系,2013年9月份离婚了,现在我抚养两个孩子,李永成负责孩子的抚养费。我知道他每年都带人出去做水产生意,具体在什么地方和细节我就不清楚了。我也是听李永成打电话的时候说,河南那边有个老板叫他带人去做水产生意,那边老板把定金打给他了,具体情况我也说不清。

李永成赌博有一两年了,有一次我发现他的“港澳通行证”和“护照”才知道他去澳门赌博。2013年四、五月份,他因为赌博欠别人钱,把我们家的房子抵押给别人,我知道后,找亲戚朋友借的钱,才给房子赎回来。从那以后,我感觉他赌博成性,不顾家,就和他离婚了。我现在找亲戚朋友凑了10万元,还给徐老板。

(3)证人张XX的证言:我以前去安徽寿县剥虾时,李永成也带人在那里干,我们认识的。2014年4月中旬,李永成给我打电话说去河南潢川一家水产公司干活,因为他没有说怎么给我押金,我也不好提,所以我就说人不好找,就没有答应他。我听他说要带五、六十人去,我只知道他带人去外地帮助剥虾。

(4)证人李XX的证言:我在赣榆做物流,我和李永成是本家,住同市区,他经常带人去外地剥虾。2014年4月18日上午,李永成找到我说:“方XX在法院告我,我怕法院把我卡里的钱给冻结了,你和我一起去建行办一张新卡,我给钱转到新卡上。”我没多考虑什么,就拿身份证和李永成一起办理了新卡,之后他把他卡里的十七、八万元转到我们新开的卡里了,卡是李永成拿着。办卡后的第二天上午,李永成说那个老板来了,让我开车给他送到普陀山大酒店,我陪他上房间,看到有两个人,我坐了一会就出来了,他们大约谈了40分钟,李永成就出来了,我俩就开车回去了。

我一个朋友叫李X乙,他的贷款到期了,问我谁有钱给先垫一下,用两、三天时间,我就和李永成说了,在去普陀山大酒店的第二天上午,我和李永成、李X乙一起到了银行,取出16万元直接给了李X乙,也没打条,我担保的,在之后的一周内,李X乙分两次把钱都还给李永成了。

我知道李永成2013年去过澳门赌博,也是听朋友说的,他从来不跟我们提起这事。李永成转入卡里的钱我只知道是老板汇给他的定金找工人的,不知道是哪个老板汇给他的,现在知道了是河南徐老板汇给他的20万定金。

责任编辑: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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