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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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卢国利故意毁坏财物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09
摘要:(2014)济刑初字第368号 公诉机关济源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卢某某,又名芦曾用,男,1965年3月22日出生。 辩护人王斌,河南千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济源市人民检察院以济检刑诉(2014)51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卢某某犯破坏电力设备罪,于2014年5月30日向本

(2014)济刑初字第368号

公诉机关济源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卢某某,又名芦曾用,男,1965年3月22日出生。

辩护人王斌,河南千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济源市人民检察院以济检刑诉(2014)51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卢某某犯破坏电力设备罪,于2014年5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4年7月24日作出(2014)济刑初字第159号刑事判决,宣判后,被告人卢某某不服,提出上诉。河南省济源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0月28日作出(2014)济中刑终字第59号刑事裁定,裁定发回济源市人民法院重新审理。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济源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于海燕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卢某某及其辩护人王斌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12月3日9时许,被告人卢某某以济源市万洋冶炼(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称万洋公司)建设的“武山花苑”工地征地赔偿不合理为由,策划、组织、煽动济源市思礼村十组部分村民到“武山花苑”工地阻工,并现场指挥村民将埋在地下的“武山花苑”供电电缆挖出,后指挥村民点火引爆电缆,致线路短路烧毁。经鉴定,电缆线损失价值12290元。

公诉机关对上述事实提供了证人证言、现场勘查记录、鉴定意见等证据,认为被告人卢某某故意破坏电力设备,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破坏电力设备罪。提请依法惩处。

被告人卢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其辩护人辩称,1、被告人卢某某阻止万洋公司的“武山花苑”非法施工,并没有为自己谋取任何私利,其行为系事出有因,且村民及实际点火人张某某是自发去的工地,点燃电缆线后被告人及时用铁锹将火扑灭,被告人的主观恶意不大,情节显著轻微;2、被烧毁的电缆是专门给“武山花苑”工地供电用的,是否会造成危害公共安全的后果,应该有专业的鉴定报告;3、万洋公司员工的证言与万洋公司有利害关系,且均系猜测性、评论性、推断性的证言,不能作为证据使用;4、被告人已经认识到自己的错误,且思礼村民书写了请愿书,思礼村民委员会、村支部委员会均出具了请求对卢某某从轻处理的材料,希望对被告人从轻、减轻或者免予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1年11月7日,思礼镇人民政府与思礼村民委员会(第十居民组)、万洋公司与思礼镇人民政府分别签订用地协议,思礼村民委员会(第十居民组)提供给思礼镇人民政府96.65亩土地进行小城镇建设,思礼镇人民政府将该土地提供给万洋公司进行职工住宅楼建设。因对占用土地补偿不满意,2013年12月3日9时许,被告人卢某某看见万洋公司建设的“武山花苑”仍在施工,遂自己携带电工勾杆,并组织、煽动第十居民组部分村民到“武山花苑”工地阻工。到现场后,卢某某用电工勾杆准备切断给“武山花苑”工地供电的10KV高压线路上的保险,被“武山花苑”工地工作人员阻止后,指挥村民将埋在地下的“武山花苑”供电线路的高压电缆挖出,并煽动村民点火引燃电缆线,致电缆断路烧毁。经鉴定,“武山花苑”工地动力电缆线损失价值12209元。

上述事实,有以下经过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1.被告人卢某某的供述与辩解,证实2013年12月份的一天上午,其见“武山花苑”工地又开始施工,就拿起家里的勾杆(专门用来勾跌落保险的工具)直接朝“武山花苑”工地去,在路上碰见组里几名往“武山花苑”工地去的群众。到工地后,其直接去了工地西侧的变压器边,拿勾杆准备将高压线和电缆线之间的跌落保险勾掉,这时卢某、李某某、李某甲等几人拦住其。有人报警后,民警将其带到思礼镇政府协商此事,但是镇政府没有领导管。其和组里的群众又回到“武山花苑”工地现场,组里的六七名群众拿着铁锹将高压线和变压器之间埋在地里的电缆线刨了出来,个别群众将旁边的柴火拢到电缆线上,然后其母亲将柴火点着,后来大家都离开了。“武山花苑”占的地是其居民组的,其想让工地停工,好和他们商量占地的事情。被烧毁的电缆线是“武山花苑”工地施工用电电缆,在工地西侧,是高压电和变压器之间的高压电缆线。电缆线被点燃后其拿铁锹灭火。

2.证人卢某甲(又名卢曾甲,万洋公司基建处副处长)的证言,证实“武山花苑”小区开工以来,思礼村十组组长卢某某一直阻挠施工。2013年12月3日,卢某某带头并指挥几个村民将电缆线刨出来烧了,听说是卢某某母亲用打火机将树叶、树枝点着,将电缆线烧着的,卢某某母亲拿的打火机是卢某某给的。卢某某等人烧线是因为卢某某是十组组长,一直要求小区的房子建好后给思礼村十组居民房子。卢某某的要求不合理,是无理取闹。被烧的电缆是专门给“武山花苑”工地供电用的,当天正常供电使用,工地内的塔吊正在工作,电缆被烧断后,塔吊停止工作,整个工地停工。“武山花苑”西边地里高压线到变压器这段土地使用权是万洋公司的,从公用高压线杆上接下来的线一直到变压器是工地建筑用电电缆,埋在地下,电缆线是万洋公司的。卢某某和其母亲住在一个院里,关系不算太好,但不至于两年不说话。

3.证人李某某、李某甲、卢某、卢甲、刘某某(均系万洋公司工作人员)的证言,证实因思礼村十组的卢某某经常带人到“武山花苑”工地阻止施工,公司安排其几个人在工地维护秩序。2013年12月3日上午9时许,其几人正在工地,见卢某某带着思礼村十组的几个人拿铁锹镢头过来,先到工地北边的变压器跟前,卢某某拿着电工专用竿子去戳变压器上面的保险,其几人阻拦他,卢某某吆喝说不让他戳,就让人去挖电缆线。然后他就吆喝让和他一起的人,到西边的一片杨树林里挖地埋电缆线,其几人劝阻卢某某无效,卢某某吆喝其他人继续挖、赶紧挖。大约挖有十几分钟,民警到达现场制止。他们不听还在继续挖,经民警多次给卢某某做工作,卢某某才勉强同意到思礼镇政府解决问题。11时10分许,卢某某又带人到挖电缆的现场,让人把树枝树叶堆在被挖出来的电缆上,卢某某吆喝点火,因为是高压电缆,他一说点火,好多人都往边上跑,其几人也跑了,具体谁点的火,没有看清楚。火点着后听见“咚咚咚”的爆炸声,响完以后他们到现场拿工具回家了。当时卢某某在边上指挥,其他人都参与了挖电缆。挖电缆时其几人站在离被挖的电缆几米远处。他们挖电缆可能是因为占地赔偿问题。被挖的电缆是专门给“武山花苑”工地供电用的,被烧坏的电缆是通往变压器的高压电缆,电缆烧坏后整个工地停电不能施工。

4.证人卢某乙(万洋公司招标办工作人员)的证言,证实“武山花苑”小区工程使用的土地是2011年万洋公司和思礼镇政府签订的用地协议,之前思礼镇政府和思礼村签订了用地协议,万洋公司每年以115980元的价格使用,一年一交款。卢某某是思礼村十组的组长,一直要求小区的房子建好后给思礼村十组的居民房子,卢某某的要求不合理,万洋公司都是按照协议履行,协议上没有规定小区建成后给十组居民房子。卢某某等人烧毁的电线正在使用,他们烧线时没有断电,烧毁后工地停电,非常危险,给他们造成了很大的损失。

责任编辑: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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