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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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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元涛掩饰隐瞒犯罪所得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09
摘要:河南省虞城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虞少刑初字第35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虞城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元涛,男,1987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因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4年10月14口被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

河南省虞城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虞少刑初字第35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虞城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元涛,男,1987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因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4年10月14口被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刑满日期为2014年10月27日止。因涉嫌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4年10月27日被虞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6日被虞城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虞城县看守所。

河南省虞城县人民检察院以虞检刑诉(2015)1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元涛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5年2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河南省虞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赵建立、徐香丽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元涛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王海平(化名房瑞,另案处理)以租车为名,于2013年10月11日从陕西省西安博盛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咸阳分公司骗取一辆陕A3F110号丰田凯美瑞轿车(车主为赵于),后王海平通过伪造抵押借款协议等方法将该车卖给被告人张元涛,张元涛明知该车手续不全的情况下仍以67000元价格予以购买,并以90000元的价格卖给刘中洲,现该车已被西安博盛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咸阳分公司追回。经虞城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陕A3F110号丰田凯美瑞轿车价值为151421元。

上述犯罪事实,被告人张元涛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户籍证明、汽车抵押借款合同、行驶证、车辆转让协议、赵于的身份证、张元涛的身份证、汽车租赁合同、验车单、房瑞驾驶证、身份证、营业执照、税收缴款书、销售车发票、交强险保单、行车证、证人马某的证言、被害人赵于的陈述、虞城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意见书、刑事判决书、同案人刘中洲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元涛明知是犯罪所得赃物仍予以购买,从中牟利。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张元涛系坦白,依法对其从轻处罚。根据张元涛的犯罪事实、情节、性质等综合因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元涛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0月27日起至2015年8月26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审判长 杨 勇

审判员 蒋伟生

审判员 范晓娟

二〇一五年三月三十日

责任编辑: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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