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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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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磊、夏新记、孔庆海犯贩卖毒品罪、被告人王新争犯运输毒品罪、被告人张瑞杰犯窝藏毒品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09
摘要: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信刑初字第58号 公诉机关信阳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磊(绰号小明),男,出生于信阳市平桥区,汉族,住信阳市平桥区明港镇明河桥村四组771号。曾因犯抢劫罪,于2009年7月7日被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信刑初字第58号

公诉机关信阳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磊(绰号小明),男,出生于信阳市平桥区,汉族,住信阳市平桥区明港镇明河桥村四组771号。曾因犯抢劫罪,于2009年7月7日被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2011年6月1日被假释,2012年7月24日假释期满。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3年9月16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2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信阳市看守所。

辩护人李胜霞,河南竞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夏新记,男,出生于河南省确山县,汉族,住信阳市平桥区。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3年9月16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2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信阳市看守所。

辩护人冯永军,河南同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翟静静,河南竞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孔庆海,男,出生于信阳市平桥区,汉族,住信阳市平桥区。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3年9月16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2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信阳市看守所。

被告人瑞杰,女,出生于河南省遂平县,汉族,住信阳市平桥区。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3年9月16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犯窝藏毒品罪,于2013年10月2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信阳市看守所。

辩护人李凤霞,河南文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王新争,男,出生于河南省淮滨县,汉族,住信阳市平桥区。因涉嫌犯运输毒品罪,于2013年9月17日被抓获,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2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信阳市看守所。

辩护人李永,河南黄国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信阳市人民检察院以信检刑诉(2014)2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磊夏新记、孔庆海犯贩卖毒品罪、被告人王新争犯运输毒品罪、被告人瑞杰犯窝藏毒品罪,于2014年12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信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安君出庭支持公诉。上列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信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

1、2012年年底至2013年9月,被告人夏新记与被告人王磊共同预谋购买冰毒进行贩卖以牟取非法利益,夏新记安排王磊多次到广东省东莞市购买冰毒,后将购买的冰毒分别贩卖给被告人孔庆海、吸毒人员戚燕、仝勇、仝静等19人,共计48.34克。2013年9月16日下午,被告人张瑞杰根据其丈夫夏新记的安排将藏匿于其家中厨房内煤气罐旁的冰毒交给王磊1包,并将剩余的冰毒放回原处,当日被公安机关缴获,当场扣押6包冰毒,净重59.47克。经鉴定,白色结晶状物质中甲基苯丙胺成分含量为76.62%。

2、2012年底至2013年9月份,被告人孔庆海将从被告人夏新记、王磊处购买的冰毒贩卖给刘国强、钟新东、王国斌等8人,共计14.08克。2013年9月16日,公安机关在孔庆海家中收缴白色结晶状物质2.55克。经鉴定,白色结晶状物质中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3、2013年7、8月份的一天,被告人王新争驾车将被告人王磊贩卖的2包冰毒送到信阳市四里棚交货地点,交给收货人戚燕,并将毒资600元钱带回交给王磊。

针对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出示了查获的毒品、电子称等物证照片,户籍证明、刑事裁定书、破案经过、扣押清单等书证,搜查、辨认笔录,鉴定意见,证人戚燕、仝勇等人的证言,被告人王磊、夏新记、孔庆海、王新争、张瑞杰的供述与辩解。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磊、夏新记贩卖甲基苯丙胺124.44克,其行为均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第(一)项、第七款,被告人孔庆海贩卖甲基苯丙胺16.63克,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三款、第七款,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新争运输甲基苯丙胺1.46克,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应当以运输毒品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瑞杰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九条,应当以窝藏毒品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磊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

被告人王磊当庭对参与贩卖毒品没有异议,但辩解称指控的贩毒数额过高。其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指控王磊贩毒的数额过高,从张瑞杰家查获的59.47克毒品应认定为犯罪未遂。

被告人夏新记当庭对安排张瑞杰将藏在其家中的毒品取出1包交给王磊的事实没有异议,但辩解称其没有指使王磊购买及贩卖毒品。其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夏新记指使王磊贩毒的证据不足,夏新记的行为应定性为窝藏毒品59.47克。

被告人孔庆海辩解称其购买毒品是为了吸食,没有贩卖。

被告人王新争当庭对指控的事实无异议。其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王新争认罪态度好。

被告人张瑞杰当庭辩解称其不知道交给王磊的1小包东西是毒品。其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张瑞杰没有窝藏毒品的犯罪故意。

经审理查明:

一、2012年年底至2013年年中,被告人夏新记与被告人王磊共同预谋购买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进行贩卖以牟取非法利益,夏新记安排王磊多次到广东省东莞市购买冰毒,后由王磊将购买的64.97克冰毒分别贩卖给他人。具体如下:

1、2013年7、8月份的一天,王磊指使被告人王新争帮助其将贩卖的冰毒交给吸毒人员。王新争明知是毒品仍驾驶出租车将2包冰毒共计1.46克从信阳市明港镇送到信阳市区四里棚交给了吸毒人员戚燕后,收回毒资600元交给王磊。

2、卖给吸毒人员仝勇、仝静、胡春林、王东梁、陈龙、方元利、梅家增、杨雨、刘山松、余帅、李拥军、余莹、刘强、韦近、刘全胜、张旺、高群伟等17人共计46.88克冰毒。

3、卖给被告人孔庆海16.63克冰毒。孔庆海将从夏新记、王磊处购买的冰毒转卖给刘国强、钟新东、王国斌、殷凯、郑卫军、钟爱明、仝静和朱伟等8人共14.08克,案发后,民警从孔庆海家中收缴白色结晶状物质的冰毒2.55克。

二、2013年8月的一天,王磊为贩卖单独从广东省东莞市购买冰毒后放在夏新记家中,夏新记将王磊放在其家中的用一黑色布袋装的冰毒藏在厨房内的煤气罐旁。9月16日,被告人张瑞杰根据其丈夫夏新记的安排将此袋藏匿的冰毒交给王磊一小包,并将剩余的冰毒放回原处,当日即被公安机关查获。民警从该黑色布袋内搜出6包白色结晶状物质的冰毒,净重59.47克。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当庭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证据证实:

1、物证

(1)照片一黑色布袋内装的可疑晶体6小袋、冰毒疑似物4小袋、勺子1把、电子秤2个。经被告人当庭辨认无误。

(2)扣押物品清单证实,上述物品分别扣押于夏新记和孔庆海的家中。

2、书证

(1)户籍证明证实,夏新记、王磊、孔庆海、王新争、张瑞杰等被告人的自然人情况。

(2)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实,公安机关立案情况。

责任编辑: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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