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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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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来东、户新法、徐某甲、崔某甲等18人犯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敲诈勒索罪、妨害公务罪、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09
摘要: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商刑终字第69号 原公诉机关柘城县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许来东,男,1963年5月17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夏邑县。因本案于2014年8月27日被刑事拘留,9月30日被逮捕。现押于夏邑县看

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商刑终字第69号

原公诉机关柘城县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许来东,男,1963年5月17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夏邑县。因本案于2014年8月27日被刑事拘留,9月30日被逮捕。现押于夏邑县看守所。

辩护人李玉东,河南公仆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徐文亮,男,盲人,1949年8月1日出生,汉族,文盲,农民,住夏邑县。因本案于2014年8月27日被刑事拘留,9月30日被逮捕。现押于夏邑县看守所。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黄书利,男,盲人,1954年5月6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夏邑县。因本案于2014年8月27日被刑事拘留,9月30日被逮捕。现押于夏邑县看守所。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袁海岭,男,盲人,1952年6月20日出生,汉族,文盲,农民,住夏邑县。因本案于2014年8月27日被刑事拘留,9月30日被逮捕。现押于夏邑县看守所。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徐增增,男,1988年11月6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夏邑县。因本案于2014年9月23日被刑事拘留,9月30日被逮捕。现押于夏邑县看守所。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朱建设,男,1964年12月7日出生,汉族,文盲,住夏邑县。因本案于2014年8月27日被刑事拘留,9月30日被逮捕。现押于夏邑县看守所。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高毛东,男,1957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文盲,农民,住夏邑县刘店乡高庄村。因本案于2014年9月25日被刑事拘留,10月30日被逮捕。现押于商丘市看守所。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崔某甲,男,1963年10月3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夏邑县。因本案于2014年9月23日被刑事拘留,10月30日被逮捕。现押于夏邑县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户新法,男,1952年8月28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夏邑县。因本案于2014年8月27日被刑事拘留,9月30日被逮捕。现押于夏邑县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张满想,男,1962年9月4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夏邑县。因本案于2014年8月27日被刑事拘留,9月30日被逮捕。现押于夏邑县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刘景合,又名刘景和,男,1954年2月9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夏邑县。因本案于2014年9月25日被刑事拘留,10月30日被逮捕。现押于商丘市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王毛高,男,1947年8月11日出生,汉族,文盲,农民,住夏邑县。因本案于2014年9月24日被刑事拘留,9月30日被逮捕,2015年1月5日被监视居住。

原审被告人刘某甲,曾用名刘曾用,女,1981年10月1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夏邑县。因本案于2014年10月13日被刑事拘留,10月30日被逮捕。现押于商丘市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房某某,女,1946年12月7日出生,汉族,文盲,农民,住夏邑县。因本案于2014年10月14日被刑事拘留,10月30日被逮捕。现押于商丘市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朱某甲,男,盲人,1953年1月10日出生,汉族,文盲,农民,住夏邑县。因本案于2014年8月27日被刑事拘留,9月30日被逮捕。现押于夏邑县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何某甲,女,1968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文盲,农民,住夏邑县。因本案于2014年10月13日被刑事拘留,10月30日被逮捕。现押于商丘市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崔某乙,男,1957年7月20日出生,汉族,文盲,农民,住夏邑县。因本案于2014年10月13日被刑事拘留,10月30日被逮捕。现押于商丘市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徐某甲,男,1962年9月8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夏邑县。因本案于2014年9月25日被刑事拘留,10月30日被逮捕。现押于商丘市看守所。

柘城县人民法院审理柘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许来东、户新法、徐文亮、张满想、黄书利、袁海岭、朱建设、徐增增、刘景合、高毛东、王毛高、刘某甲、房某某、朱某甲、何某甲、崔某乙、徐某甲、崔某甲犯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敲诈勒索罪、妨害公务罪、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一案,于2015年1月23日作出(2014)柘刑初字第240号刑事判决。许来东、徐文亮、黄书利、袁海岭、朱建设、徐增增、高毛东、崔某甲分别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上诉人、听取辩护人意见,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认定,许来东等人自行成立“残疾人协会”,许来东任会长,户新法、徐文亮、张满想、黄书利为副会长,并积极发展、吸收残疾人加入,逐步形成了以许来东为组织、领导者,户新法、徐文亮、黄书利、张满想为骨干成员,袁海岭、朱建设、徐增增、高毛东、王毛高、刘景合、刘某甲、朱某甲、何某甲、房某某、崔某乙、徐某甲、崔某甲等为成员的犯罪组织。该组织对发展成员、收赃、分赃等均明确规定;在实施违法犯罪活动过程中,成员之间既分工明确,又相互配合。许来东等人使用软暴力、威胁等手段,聚敛钱财。为获取经济利益,该组织所有成员都可以“拉活”(即找线索),“拉活”者多提成2%;组织成员找到线索直接向许来东汇报,许来东和户新法分别通知其他组织成员到夏邑县城关镇邵家寨路口“刘家店旅社”集会,以委托人自愿捐钱给协会为幌子逃避打击;后许来东安排或者亲自带领组织成员,强迫、威胁被害人拿钱解决问题,并按追回钱数的20%至40%提成,除去租车等费用外,平均分配给参与的组织成员。该组织以政府不准正常人在集会上经营鼠药、灭害灵等为借口,组织二三十人到夏邑县多个乡镇的超市、门市部查药,强行索要钱财;为确立强势地位,多次纠集残疾人利用软暴力、威胁、滋扰等手段进行滋事毁财以及其他违法犯罪活动,进而利用组织恶名实施妨害公务,插手经济纠纷,强行索债等行为;受雇于人,破坏政府执法,对抗公权力。夏邑县一带群众谈残色变,被迫拿钱消灾,有的全家有家不敢回,常年流落在外;非法控制灭蚊、灭蝇、灭鼠药经营行业,致使很多门市部不敢正常经营,造成重大社会影响,严重破坏了正常的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具体违法犯罪事实如下:

一、妨害公务罪

夏邑县马头镇杨庄村村民杨某甲违章建房,杨某甲之舅刘景合便纠集许来东、户新法、徐文亮、黄书利、张满想、袁海岭、朱建设、徐增增、高毛东、王毛高、房某某、刘某甲等残疾人,按照一般人员每天110元、“班子成员”每天160元的标准发钱,吃住在工地以阻止执法。2014年8月4日,该镇副镇长洪某某带领张某甲等人制止违章建房时,被许来东指使朱建设、徐增增、王毛高、高毛东等人殴打。经鉴定,洪某某的损伤构成轻微伤。

二、非法拘禁罪

责任编辑: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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