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刑事判决书

旗下栏目: 刑事判决书

李某甲敲诈勒索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09
摘要: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商刑终字第191号 原公诉机关宁陵县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某甲,女,1973年4月25日出生。因涉嫌犯敲诈勒索罪,于2014年4月24日被宁陵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商丘市看

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商刑终字第191号

原公诉机关宁陵县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某甲,女,1973年4月25日出生。因涉嫌犯敲诈勒索罪,于2014年4月24日被宁陵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商丘市看守所。

辩护人刘玉林,河南真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宁陵县人民法院审理宁陵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某甲犯寻衅滋事罪一案,于2014年10月29日作出(2014)宁刑初字第144号刑事判决。李某甲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商丘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刘占领、杨永香出庭履行职务;李某甲及其辩护人刘玉林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认定,被告人李某甲曾在宁陵县华堡镇张路口乔某某的卫生室服用过“含珠停”牌流产药物,以服药后致其不孕为由向乔某某讨要说法,并于2012年11月份向宁陵县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120124元,因主张不能成立,被依法驳回诉讼请求。李某甲提出上诉,在二审期间以需要补充证据为由于2013年8月6日申请撤回上诉。后走上上访道路,要求撤销乔某某的行医资格及赔偿其损失20万元。为达到目的,多次到北京中南海进行上访,被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训诫。宁陵县华堡镇政府工作人员去北京劝返李某甲,李某甲提出要10万元,否则继续滞留北京上访,华堡镇政府迫于信访压力于2014年3月14日被迫给李某甲现金10000元。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有训诫书、收到条、保证书、证明、民事判决书、民事裁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商丘市卫生局关于李某甲反映问题调查情况的回复、信访事项交办通知单、宁陵县县委书记大接访工作台账登记表;证人陈某、刘某、张某、冯某某、李某乙、郑某某、乔某某、潘某某、路某证言;李某甲供述。

原审认为,被告人李某甲为达到要求行政部门撤销乔某某行医资格目的,多次去北京中南海非法上访,并以上访相要挟,索要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判处被告人李某甲有期徒刑三年。

李某甲上诉称,乔某某致其不孕,正当上访,不构成寻衅滋事罪。

辩护人辩护意见与李某甲上诉理由相同。

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相同,据以定案的证据经核实无误。

关于李某甲的上诉理由。经查,2003年李某甲虽在乔某某的卫生室服用过流产药物“含珠停”,但李某甲于2010年、2011年两次怀孕,并做流产手术,故李某甲称乔某某致其不孕理由不成立,宁陵县人民法院据此驳回了李某甲的诉讼请求。李某甲提出上诉,二审中又自愿撤回上诉,从此走上了上访道路。李某甲目无法纪,不以正当的程序解决纠纷,却到北京中南海地区非访,恶意扰乱社会秩序给有关部门施加压力,提出无理要求,勒索钱财,扰乱社会秩序。李某甲是无理上访,非法上访。李某甲上访的目的是为了勒索钱财,情节严重,构成寻衅滋事罪。李某甲的上诉理由及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不能成立。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赵宇明

代理审判员  李 彦

代理审判员  陈建国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董遥远

责任编辑:国平

最火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