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内乡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内刑初字第085号 公诉机关内乡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宋XX,男,1968年3月20日出生,因涉嫌伪造国家公文、印章犯罪于2015年2月1日被内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犯罪于同年2月13日经内乡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日由内乡县公安局逮捕,2015年3月3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内乡县人民检察院以内检刑诉(2015)3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宋XX犯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15年3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内乡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冀鹏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宋XX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内乡县人民检察院指控: 2013年12月,被告人宋XX因生意需要周转资金,但自己位于内乡县余关乡余关村的房屋产权证书因贷款事由已抵押在内乡县农村信用联社而无法继续向银行贷款,遂通过街头小广告联系到一假证件制作人,伪造了盖有假“内乡县房地产管理局”印章,同样位于上述地点的房屋产权证书一本,骗取了被害人袁XX的信任。 被告人宋XX将伪造的房权证抵押给袁XX之后,从袁XX处高息借款40万元,借款期限为2013年12月6日至2014年1月5日,后无力归还至案发。经南阳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被告人宋XX抵押给被害人袁XX的房屋产权证书系伪造。 对此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被告人宋XX供述、证人袁XX、朱XX等证言、鉴定意见、借据、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宋XX的行为已构成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请求依法判处。 被告人宋XX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2013年12月,被告人宋XX因生意需要周转资金,但自己位于内乡县余关乡余关村的房屋产权证书已抵押在内乡县农村信用联社而无法继续抵押,遂通过街头小广告联系到一假证制作人,伪造了盖有假“内乡县房地产管理局”印章的同样位于上述地点的房屋产权证书一本,骗取了袁XX的信任,将伪造的房权证抵押给袁XX,从袁XX处高息借款40万元,借款期限为2013年12月6日至2014年1月5日,后因无力归还而案发。经南阳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被告人宋XX抵押给袁XX的房屋产权证书系伪造。 上述事实,被告人宋XX无异议,且有证人袁XX、朱XX、李XX等证言、借据、房屋所有权证(伪造)、南阳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书文检鉴定书、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证据证实。证据证明内容客观真实、相互印证、来源途径合法,本院予以认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宋XX的该犯罪事实成立,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宋XX伪造国家机关的证件,其行为已构成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内乡县人民检察院指控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宋XX当庭认罪,确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本院为了依法维护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打击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宋XX犯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被告人宋XX的刑期已届满。)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