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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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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陈四华等人诈骗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09
摘要:河南省方城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方刑初字第366号 公诉机关方城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四华,男,1973年出生,住湖北省武汉市,户籍地:湖北省孝昌县。因涉嫌诈骗犯罪于2013年8月24日被湖北省武汉市南湖派出所抓获,同年8月25日临时羁押于武

河南省方城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方刑初字第366号

公诉机关方城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四华,男,1973年出生,住湖北省武汉市,户籍地:湖北省孝昌县。因涉嫌诈骗犯罪于2013年8月24日被湖北省武汉市南湖派出所抓获,同年8月25日临时羁押于武汉市武昌区看守所,同年8月26日移交给方城县公安局,同年8月28日被方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因涉嫌诈骗犯罪经方城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年10月1日由方城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方城县看守所。

辩护人岳建州,河南汉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方丽萍,女,1974年出生,住湖北省武汉市,户籍地:湖北省孝昌县。因涉嫌诈骗犯罪于2013年8月24日被湖北省武汉市南湖派出所抓获,同年8月25日临时羁押于武汉市第一看守所,同年8月26日移交给方城县公安局,同年8月28日被方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因涉嫌诈骗犯罪被方城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年10月1日由方城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南阳市第一看守所。

辩护人丁金歌,河南仟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徐海涛,男,1981年出生,住黑龙江省。因涉嫌诈骗犯罪于2013年11月5日到方城县公安局投案,同日被方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刘伯平,男,1969年出生,户籍地:湖北省孝昌县。因涉嫌诈骗犯罪于2013年8月24日被湖北省武汉市南湖派出所抓获,同年8月25日临时羁押于武汉市武昌区看守所,同年8月26日移交方城县公安局,8月28日被方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因涉嫌诈骗犯罪经方城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年10月1日由方城县公安局执行逮捕。2014年11月23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同日由方城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辩护人吴大勇,河南赫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邱翠珍,女,1968年出生,户籍地:湖北省孝昌县。因涉嫌诈骗犯罪于2013年8月24日被湖北省武汉市南湖派出所抓获,同年8月25日临时羁押于武汉市第一看守所,同年8月26日移交给方城县公安局,同年8月28日被方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日被方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王爽,河南宛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谭小华,男,1976年出生,住江西省德安县,户籍地:江西省九江市永修县。因涉嫌诈骗犯罪于2013年9月3日被北京丰台区公安分局刑侦支队抓获,临时羁押于北京市丰台区看守所,同年9月10日被方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4日被方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翁天鹏,男,1990年出生,住安徽省霍邱县,因涉嫌诈骗犯罪于2013年9月3日被北京丰台区公安分局刑侦支队抓获,临时羁押于北京市丰台区看守所,同年9月10日被方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4日被方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方城县人民检察院以方检刑诉(2014)33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四华、方丽萍、徐海涛、刘伯平、邱翠珍、谭小华、翁天鹏犯诈骗罪,于2014年10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方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何亚丽、王东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四华、方丽萍、徐海涛、刘伯平、邱翠珍、谭小华、翁天鹏及陈四华的辩护人岳建州、方丽萍的辩护人丁金歌、刘伯平的辩护人吴大勇、邱翠珍的辩护人王爽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方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3年6月,被告人陈四华、方丽萍采取虚构公司名称,通过被告人徐海涛制作虚假公司网站,在电视台发布虚假的圆珠笔加工加盟广告的方式,骗取华某等人现金247670元。

2、2013年7月,被告人陈四华、方丽萍采取虚构公司名称,通过被告人徐海涛制作虚假公司网站,在电视台发布虚假的种植冬虫夏草致富广告的方式,骗取陈某某等人现金250880元。

3、2013年8月,被告人陈四华、方丽萍采取虚构公司名称,通过被告人徐海涛制作虚假公司网站,在电视台发布虚假的珍珠加工广告的方式,骗取陈某某等人现金8700元。

4、2013年4月,被告人刘伯平、邱翠珍通过被告人谭小华、翁天鹏采取虚构公司名称、制作虚假公司网站,推广虚假的珍珠加工加盟信息的方式,骗取陈某某现金10100元。

5、2013年8月,被告人刘伯平,邱翠珍采取虚构公司名称、制作虚假公司网站,推广虚假的珍珠加工加盟信息的方式,骗取呼某等人14200元。

公诉机关向法庭移送了相关证据材料,认为被告人陈四华、方丽萍、徐海涛、刘伯平、邱翠珍、谭小华、翁天鹏的行为构成诈骗罪,且系共同犯罪,被告人徐海涛、邱翠珍系从犯,提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陈四华、方丽萍对起诉书指控诈骗的犯罪事实不予承认,同时辩称自己被公安机关刑讯逼供。

被告人陈四华、方丽萍的辩护人提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四华、方丽萍诈骗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陈四华、方丽萍构不成诈骗罪。

被告人徐海涛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表示认罪、悔罪。同时辩称想挣制作网站的费用,个人私下为陈四华、方丽萍制作的。因每个广告都不一样,时间长了心里怀疑陈四华、方丽萍做的是假广告。

被告人刘伯平、邱翠珍、谭小华、翁天鹏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请求法庭从轻判处。

被告人刘伯平辩护人提出辩护意见称,被告人刘伯平认罪态度好,积极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依法可以从轻判处。

被告人邱翠珍辩护人提出,邱翠珍参与诈骗一起,诈骗数额14200元,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判处。邱翠珍积极退赃,有悔罪表现,建议法庭对邱翠珍适用缓刑。

经审理查明,一、被告人陈四华、方丽萍、徐海涛诈骗犯罪事实。

2013年6月至8月,被告人陈四华利用邹蓉蓉身份证信息,租用梅某位于武昌南湖恒安路与瑞安街交汇处中央花园晴翠湾2栋2单元0601房屋,购买400免费拨打电话,伙同其妻子被告人方丽萍等人,虚构北京安济宏达科技有限公司、爱迪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爱美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恒通宏博(北京)珠宝公司等虚假公司名称,制作虚假广告后,在电视台发布;并让被告人徐海涛制作虚假公司网站发布到互联网上面,每个网站徐海涛收取制作费2000元左右,所得赃款徐海涛自肥。

责任编辑: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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