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刑事判决书

旗下栏目: 刑事判决书

被告人尚花轮盗窃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09
摘要:河南省方城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方刑初字第096号 公诉机关方城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尚花轮,女,1965年,因涉嫌盗窃犯罪于2014年10月6日被方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8日被方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方城县人民检察院以方检刑诉(2015)3

河南省方城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方刑初字第096号

公诉机关方城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尚花轮,女,1965年,因涉嫌盗窃犯罪于2014年10月6日被方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8日被方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方城县人民检察院以方检刑诉(2015)3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尚花轮犯盗窃罪,于2015年3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方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何亚丽、申宇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尚花轮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方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8月26日14时许,在方城县城关镇人民路口周六福金店内,被告人尚花轮在陪同其朋友朱某先选购金项链时,将该店内一条价值4718元的周六福金项链盗走。

上述事实被告人尚花轮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

另经审理查明,2014年8月30日,被告人尚花轮将所盗金项链退还被害人铁某某。同年10月6日,被告人到方城县公安局凤瑞派出所投案,归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被告人尚花轮在公安机关的供述和辩解,被害人铁某某的陈述,证人贾某某、朱某某的证言,朱某先购买金项链发票复印件、银行交易凭条、周六福金店录像、方城县公安局扣押物品清单及照片、方城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结论书、人口基本信息表等证据在卷证实。

以上证据已经法庭当庭示证、质证,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尚花轮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4718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尚花轮在案发后自动投案,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属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判处。鉴于被告人案发后退赔盗窃被害人的财物,挽回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依法可以酌情从轻判处,对其适用缓刑确实不致于再危害社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及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尚花轮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郭庆华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

责任编辑:国平

最火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