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方城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方刑初字第048号
公诉机关方城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姚立杰,男,1965年出生,住方城县。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犯罪于2014年11月26日被方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5日被方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方城县人民检察院以方检刑诉(2014)61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姚立杰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5年1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方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大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姚立杰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方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3月15日以来,被告人姚立杰在未办理相关土地审批手续情况下,擅自在其本村二组的耕地上堆放河沙。2014年9月,河南省国土资源科学研究所作出《方城县博望镇白河村村民姚立杰非法占用耕地堆沙造成种植条件严重毁坏的鉴定报告》,鉴定结论为:姚立杰非法占用耕地堆沙占地总面积8.66亩,全部为基本农田。
公诉机关向法庭移送了相关证据材料,认为被告人姚立杰的行为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提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姚立杰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请求法庭从轻判处。
经审理查明,2014年3月15日以来,被告人姚立杰在未办理相关土地审批手续情况下,租用其本村二组的耕地堆放河沙。2014年9月,河南省国土资源科学研究所作出《方城县博望镇白河村村民姚立杰非法占用耕地堆沙造成种植条件严重毁坏的鉴定报告》,鉴定结论为:姚立杰非法占用耕地堆沙占地总面积8.66亩,全部为基本农田。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土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014号)第三条第(一)项的规定,非法占用基本农田五亩以上,属数量较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被告人姚立杰的供述和辩解,证人邓某某、焦某某、黄某某证言,河南省国土资源科学研究所鉴定报告、方城县国土资源局移交的查处材料、人口基本信息表等证据在卷。
以上证据已经法庭当庭示证、质证,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姚立杰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改变占用土地用途,造成8.66亩基本农田种植条件严重毁坏,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且依法适用缓刑不致于再危害社会。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情节及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姚立杰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五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 张杰远
审判员 文大强
审判员 郭庆华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日 |